为培育壮大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总部经济,更好巩固和提升总部企业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北京市对原有总部政策再次进行修订,并已于近日印发新版总部政策——《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6月1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分为四部分十七条:第一部分为主要目标,集成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拓展“两区”建设成果,持续提振总部企业在京发展信心,打造总部企业发展新高地。第二部分为总部企业类型和标准,明确了总部企业概念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总部、贸易型总部等六类总部企业的标准。第三部分为主要措施,重点集成了人员服务、通关便利、研发创新等八项便利化措施。八项便利化措施是新版总部政策的核心关键内容。第四部分为组织实施,包括发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动态管理和强化市区联动三项措施。
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首都“四个中心”建设、“五子”联动发展三个维度,新版总部企业分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总部、贸易型总部、文化型总部、科创型总部、行业示范总部六类。
总部企业该如何界定?《措施》提出总部企业认定(确认)分为两类:一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总部由市商务局负责认定。二是贸易型总部、文化型总部、科创型总部和行业示范总部企业四类总部企业由市商务局提出名单,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经过上述程序认定或确认的企业界定为本市总部企业,可以享受本市总部企业相关支持政策。企业可通过“首都之窗”在线申请或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定,并制发《确认证书》。
新版总部政策突出“北京服务”金字招牌,最大限度体现了“两区”建设制度性开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成果,重点有八项便利化措施:从提升全球资源调配能力出发,提出资金流动、数据要素跨境流动便利措施;从提升创新和经营能力出发,提出研发创新、政策支持便利措施;从优化营商环境出发,提出政务服务、通关便利措施;从提升惠企服务能力出发,提出人员服务、政企对接等便利措施。
随着《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京政发〔2021〕3号)同时废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