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日报记者 闫书敏
又是一年盛夏时。夏日不仅有快乐也暗藏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结合以往发生过的夏日典型案例,记者采访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素娟,深入剖析其法律风险及防范应对方法。
案例一:聚会饮酒容易惹纠纷
李某在和朋友聚会醉酒后乘出租车回家,途中与司机发生争执并多次拉拽副驾驶车门,严重干扰了司机的正常驾驶。司机路边停车后报警,未等警察到来,双方便停止争执,李某向远离出租车方向走开,司机驾驶出租车离开。后李某醉倒卧在人行横道上,一货车从其身上驶过,造成李某死亡。
本案中,李某乘坐出租车便与司机建立了运输合同。发生争执后李某远离车辆方向走开,该行为可视为其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同时,司机驾车离去,可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司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解除合同原因也不可归责于司机,所以司机没有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而本案中共同饮酒人作为李某朋友,应该对李某的酒量和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在明知某人饮酒过量的情况下,未尽到这些义务,导致其在路上睡着并被压死,他们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此外,货车司机是为了完成货车车主交代的运输货物工作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么货车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货车司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应当与雇主货车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每个人都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夏日聚会一定要把握好度,饮酒别劝酒,散场要护送,醉酒莫独行,莫让“兄弟情”变成“糊涂债”。
案例二:保障高温工作者权益
烈日下的工地,建筑工人王某因高温中暑晕倒,经抢救无效离世,被诊断为“热射病”。
该案中,工程队作为雇主,在高温天气下未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也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高温天气期间,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否则,一旦发生事故,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野泳”不受法律保护
14岁少年李某在免费公园人工湖溺亡,家长索赔败诉;女子在游泳馆溺水,救生员未及时施救,最终获赔70%损失。两个案例,道尽“责任”的边界。
公益性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重在合理提醒,公园已设置“禁止游泳”警示牌,尽到了基本提醒义务;而李某年满14岁,应具备基本危险认知,家长监护失职才是悲剧主因。
反观游泳馆,作为营利场所,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重,需配备足够救生员、实时巡查水面、设置防滑设施。若救生员脱岗、设备故障,导致险情未能及时处置,便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切勿在禁止区域(公园湖、野河、鱼塘等)游泳,未成年人监护人务必履行好监护职责。营利性场所游泳馆、水上乐园等必须配备足够救生力量、设置有效安全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否则发生事故难辞其咎。
案例四:选择正规医疗保健服务
某地退休乡村医生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已过期,且其家中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于好意免费为亲戚朋友家的6名孩子贴敷三伏贴。结果孩子们出现呕吐、背部起水泡等不良反应,被诊断为背部药物性灼伤。随后,其中一名孩童的家属报警。
本案中,退休乡村医生辩称是出于好意且未收取费用,但其行为已涉嫌非法行医。最终,该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处以行政罚款8000元。
法官提醒:不要去美容院、私人诊所或网上等私自购药贴。在选择夏日医疗保健服务时,要详细了解相关信息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若权益受损,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求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一杯酒的责任到一次野泳的代价,从高温作业的权益到三伏贴的安全,夏日的每个场景里,法律都是最温暖的守护者。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