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琳)突出“北京服务”金字招牌,最大限度体现“两区”建设制度性开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最新成果,重点提供八项便利化措施……为培育壮大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总部经济,更好巩固和提升总部企业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服务“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北京市对原有总部政策再次进行修订,并已于近日印发新版总部政策——《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措施》)。
《措施》共十七条,包括主要目标、总部企业类型和标准、主要措施等。明确总部企业概念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总部、贸易型总部等六类总部企业的标准。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首都“四个中心”建设、“五子”联动发展三个维度,新版总部企业分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总部、贸易型总部、文化型总部、科创型总部、行业示范总部六类。
总部企业认定(确认)分为两类,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总部由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贸易型总部、文化型总部、科创型总部和行业示范总部企业四类总部企业由市商务局提出名单,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经过上述程序认定或确认的企业界定为总部企业,可以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支持政策。企业可通过“首都之窗”在线申请或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认定,并制发《确认证书》。
《措施》重点集成了人员服务、通关便利、研发创新等八项便利化措施。从提升全球资源调配能力出发,提出资金流动、数据要素跨境流动便利措施;从提升创新和经营能力出发,提出研发创新、政策支持便利措施;从优化营商环境出发,提出政务服务,通关便利措施;从提升惠企服务能力出发,提出人员服务、政企对接便利措施。
比如,在人才引进、住房保障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高效、便利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支持总部企业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外籍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快速办理物品审批和通关手续。支持相关总部企业申请将进口研发用物品纳入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提升进口便利度。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办事需求,推出更多“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服务事项,提供一体化的政策服务、数字服务、热线服务。提供数据出境“绿色通道”服务等。
据悉,《北京市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京政发〔2021〕3号)同时废止。
编辑 张牵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