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洁)6月18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对《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通过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充分发挥了地方性法规的补充性、实施性、探索性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文旅融合、有效解决我省文物保护重难点问题提供了可靠途径。
《条例》共8章62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针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的相关要求,《条例》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六条对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结合文物保护领域政治监督专项检查情况,明确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文物保护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积极落实系统性保护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系统性保护,遵循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单点保护与集群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