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进一步激发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能 。6月18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文物局有关负责人深入解读《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施行后,我省于2005年制定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已与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改革要求和决策部署不相契合,与上位法部分条款不相衔接,与省情实际和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也不相适应。废除我省现行实施办法,制定新的文物保护条例,非常迫切、十分必要。2025年6月4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制定《条例》是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担负起新的历史使命的时代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提出要强化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建设新时代文化强省。作为文物资源大省,我们有责任、有义务第一时间把党的领导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制度,全面推进我省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制定《条例》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文物保护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对标建成文化强省目标,我省文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文物机构队伍依然薄弱,文物研究存在短板,考古成果作用发挥依然不足,文物保护管理利用体系有待完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按照上位法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补充性、实施性、探索性作用,对制约文物事业发展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依法保障我省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制定《条例》是建设文化强省、提升民生福祉的务实举措。山西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厚重。文物资源在壮大文化旅游产业、建设文化强省、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通过细化文物保护法要求,将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服务保障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促进文旅融合,加强文物展示利用,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