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起诉材料及传票
●该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本金金额为43,227,268.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也未产生有效判决,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案号为(2024)京0108民初61745号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起诉材料及传票。因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一: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二: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火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审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履行的合同款项43,227,268元;
(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680,090.62元(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4年10月30日);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被告一投放广告并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原告按约定执行完毕,被告一未按时支付合同价款。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书面合同期间,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2023年12月,被告三变更为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三对受让股权前已经存在的公司债务应知晓。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也未产生有效判决,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事项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