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和贾先生在2011年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先生却和杨女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贾先生共计向杨女士转账了287万多元。2024年,林女士发现了这一情况,因此将杨女士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归还这287万多元。
被告杨女士辩称,一方面她并不清楚贾先生是已婚人士,自己也是受害者;另一方面她与贾先生交往期间的所有转账,都是他自愿赠与的,款项的一部分用于双方投资开店及购买车辆,一部分用于双方交往期间的共同开销。
第一现场原创采访法院认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贾先生和杨女士存在不正当的感情交往,他在未经配偶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女士,侵犯了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应认定为无效。杨女士应当将受赠的款项返还给原告林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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