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轮候查封财产价额是否应计入保全财产价额?
轮候查封财产不具有正式查封效力,不能计入已保全查封的财产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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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财产价额是否应当计入已保全查封的财产金额?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执行复议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轮候查封财产不具有正式查封效力,不能计入已保全查封的财产价额。
案件简介:
1.2018年10月12日,重庆高院依工行九龙坡支行申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捷尔医疗公司等名下共计4亿元财产,其中首次冻结金额为22.25万元,其余均为轮侯查封、冻结。
2.2018年10月24日,重庆高院裁定轮候冻结捷尔医疗公司在军医大二附院享有的到期债权8783万余元。利害关系人迦得凯公司认为该笔冻结行为属于超额查封,向重庆高院提出执行异议。
3.2020年12月15日,重庆高院认为,轮侯查封财产因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计入估值,不属于超额查封,裁定驳回迦得凯公司异议请求。迦得凯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
4.2022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复议裁定驳回迦得凯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重庆高院执行裁定。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超额查封?
裁判要点:
一、迦得凯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就轮候冻结行为提出异议。
最高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在迦得凯公司申请执行捷尔医疗公司案件中,迦得凯公司就捷尔医疗公司对军医大第二附属医院的债权主张权利,而该债权在本案中被重庆高院保全冻结,迦得凯公司属于保全冻结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虽然重庆高院的保全冻结为轮候冻结,不具有正式冻结的法律效力,但仍对所冻结债权的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亦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影响,迦得凯公司就此提出行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首次查封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轮候查封的财产因不具有正式查封效力而不能计入已保全查封的财产价额,故不属于超额冻结。
最高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换言之,保全冻结债务人对他人到期债权的前提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本案中,复议申请人迦得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重庆高院首次查封的其他财产能够满足本案保全请求,而轮候查封的其他财产因不具有正式查封效力而不能计入已保全查封的财产价额,重庆高院冻结案涉到期债权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复议申请人关于重庆高院保全冻结案涉到期债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属于超标的额冻结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三、重庆高院保全冻结案涉到期债权程序合法。
最高法院认为,在本案保全冻结过程中,重庆高院已经作出查封捷尔医疗公司等被保全人价值人民币4亿元财产的概括执行裁定,并将该裁定连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次债务人军医大第二附属医院送达,明确要求军医大第二附属医院不得向债务人支付。重庆高院的保全冻结程序虽有瑕疵,但能够产生轮候冻结案涉到期债权的法律效果,且对复议申请人迦得凯公司的权益未造成实质影响。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不存在超额查封,复议裁定驳回迦得凯公司复议申请,维持重庆高院执行裁定。
案例来源:
《南京迦得凯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复32号]
实战指南:
一、要理解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首先需要明确“轮候查封”的意义及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换言之,轮候查封与首次查封并无冲突,轮候查封也只有在首封解除后才会生效。轮候查封不具有正式查封之效力,且在财产价值的实现方面具有数额上的不确定性、程序上的顺位性。据此,轮候查封财产不应计入查封标的,也无法在正式查封前以确定数额计入查封标的。
二、虽然轮候查封不计入整体财产价额,也难以确认最终的受偿时间、受偿金额,但这并不意味着轮候查封是“多此一举”,债权人需要及时申请轮候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轮候查封对于首封处置法院有约束力。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如果首封法院违反上述义务,可能会构成执行错误。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1.首封债权人对查封物具有优先处置权,首封因合法原因解除后,轮候查封才会自动生效。
案例1:《秦某、秦某坤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监督审查决定书》[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鄂委赔监52号]
湖北高院认为,首封债权人在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其对查封物的处置具有优先权。只有首封因合法原因解除,轮候查封才会自动生效。本案中,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武仲裁字01064号裁决书生效后,秦某坤、秦某于2012年8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武昌区法院于同日立案,案号为(2012)鄂武昌执字第00889号。同年9月19日作出执行通知书。同年12月20日作出(2013)鄂武昌执字第889号执行裁定书,因案涉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裁定终结0106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当事人针对轮候查封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2:《莫某等与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民终9号]
北京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由此可见,轮候查封不同于正式查封,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才自动生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实体权利而提起的请求执行法院排除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该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一种实体上的救济途径,故案外人应向有权处置该标的物的首先查封法院提出,并由其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实体权利进行审理。结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实施的轮候查封行为有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应当针对法院的正式查封行为主张权利”的规定,莫某针对轮候查封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应予驳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在合伙业务、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长期带领团队扎根深入研究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诉讼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裁判规则。在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合伙业务、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业秘密非诉项目方面,李营营律师团队可以有效协助企业完成与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合伙业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合伙业务、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