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婚姻律师:俞强律师解读转移财产最高可判净身出户
创始人
2025-06-17 05: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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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水单上那笔200万元的转账记录像一把尖刀,刺穿了乙女最后的幻想。她颤抖着手指划过手机屏幕,看着丈夫甲男与第三者丙女的亲密合照,终于明白家庭积蓄消失的真相。

婚姻的裂痕往往始于无声的背叛。乙女与甲男结婚十五年,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公司,积累了可观的家庭财富。2023年初,乙女察觉丈夫行为异常——频繁加班、手机加密、银行账户出现不明转账。

经过数月暗中调查,乙女在甲男旧手机中发现了他与公司年轻会计丙女的婚外情证据,更让她震惊的是公司账户在半年内向丙女个人账户转移了200万元。

“这笔钱是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只是暂时通过丙女账户周转。”甲男在法庭上辩解道,眼神闪烁。当法官要求提供相应购销合同时,他却支支吾吾,无法出示任何有效凭证。

乙女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银行流水、甲男与丙女的亲密照片,以及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证据显示,这200万元转账既无合理商业目的,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

01 关键证据锁定转移事实

在法庭调查阶段,甲男对资金去向的解释漏洞百出。他先是声称转账是正常的业务往来,后又改口说是偿还丙女的私人借款,却拿不出任何借款协议或还款凭证。

法官注意到,转账时间点与甲男出轨行为高度吻合。在婚姻关系恶化期间,甲男通过多次小额转账方式将200万元转入丙女账户,手法隐蔽。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资金转移的非法性。

乙女提供的证据链条完整:银行流水显示转账路径,财务人员证实无正当业务理由,丙女社交账号晒出的奢侈品消费记录与转账时间吻合。完整的证据链让转移财产的事实无可辩驳

02 法院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00万元转账的性质认定。根据双方举证情况,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2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盈利,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第二,甲男转移财产行为成立。其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入婚外第三者账户,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取得配偶同意,符合《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

第三,丙女需承担返还责任。作为财产接收方,丙女明知甲男有配偶仍接受大额转账,不属于善意取得,应负返还责任。

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甲男转移的200万元存款归乙女所有;丙女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200万元;其余夫妻共同财产按六四比例分割(乙女60%,甲女40%)。

03 法律专业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裁判要旨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严厉惩戒。在离婚诉讼中,“净身出户”虽非法定术语,但当转移的财产构成主要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能导致类似法律效果。

转移财产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法指导案例66号确立的规则,“离婚时”包括离婚诉讼期间及诉讼前一段时间。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审查时间向前追溯至夫妻关系明显恶化时点。

本案中,法院对“转移财产”作出扩张解释,将向第三者的大额赠与纳入规制范围。俞强律师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私自处分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净身出户的法律可能性

法律上的“不分财产”不等同于通俗理解的“净身出户”。在司法实践中,需把握三个关键点:

第一,少分或不分仅限于被转移的财产部分。如转移财产是夫妻主要共同财产,可能导致转移方最终分得财产显著减少。

第二,需证明转移方存在主观恶意。本案中甲男向第三者转移财产的行为,明显具有侵占共同财产的故意。

第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一方主张对方转移财产时,需提供初步证据;对方则需对资金去向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债权人保护的特别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通过财产转移逃避债务同样无效。成都高新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邹某欠债910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后立即将房产转移至妻子名下。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38条撤销了该转让行为,指出:“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04 维权实务建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面对配偶转移财产,应及时采取以下法律行动:

第一,收集证据的黄金时机。发现异常后立即收集银行流水、财产登记信息等核心证据。在成都某案件中,债权人及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有效阻止了财产转移。

第二,善用法律程序。情况紧急时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将立即执行保全措施。但需注意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保全将被解除。

第三,行使撤销权的时限。《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福州鼓楼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案中,债权人四个月内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定期限要求。

第四,婚内财产分割的特殊救济。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可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永城法院曾依据该条款,判决转移房款的丈夫支付妻子18万元及违约金。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法律从不纵容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等手段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在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强调:“当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明显不成比例,且债务人无法证明其仍有足够偿债能力时,必然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那些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人终将发现,法律的天平不会倾斜。法院门口,手握胜诉判决的当事人望着“撤销财产转让行为”的判决主文,终于露出久违的笑容——这场婚姻财产保卫战,赢得的不只是金钱,更是法律对公平的坚守。

风险提示:以上案例内容系基于法律实务经验改编,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婚姻财产纠纷涉及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复杂专业问题,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百度搜索“上海离婚律师俞强”或“上海婚姻律师俞强”点击进入律临平台,可获得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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