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多了一个名字,离婚时却未必能分走一半财产。
李明(化名)在2019年以全款300万元购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两年后,他与王芳(化名)相识相爱,于2021年步入婚姻殿堂。为表达爱意和诚意,婚后第二年,李明主动将王芳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
然而,加名后不到一年,夫妻关系急转直下。王芳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主张按照登记份额获得房屋市场价值50%的折价款150万元。李明则认为这段婚姻仅维持三年,王芳对家庭贡献有限,不同意对半分割。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法庭上,李明陈述:“这套房是我婚前用全部积蓄购买的,加名纯粹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我们结婚时间短,加名后不到一年她就提出离婚,如果分走一半房产,对我极不公平。”
王芳则坚持:“房产证上白纸黑字写着各占50%,这是他自愿赠与的,法律应当保护我的产权份额。”两人的婚姻从甜蜜到破裂,仅用了三年时间,而房产证上的名字,成了这段关系最后的争议焦点。
01 法院裁判:加名不等于均分
2025年初,法院依据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作出裁判。房屋归李明所有,但李明需向王芳支付房屋市场价25%的折价款,约75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房屋已由李明婚前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比例不应机械按登记份额确定。
裁判理由明确指出:李明将个人婚前房产加上王芳名字,是以共同共有婚前房产的方式增进夫妻感情,而非为将来分割房产时各得50%产权份额。
实践中,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加名登记时要求登记为两人各占50%份额,但这不应简单定性为夫妻按份共有,而应属共同共有。
02 多维考量:公平分割的核心要素
法院在确定25%的分割比例时,综合考量了多重因素:
婚姻持续时间成为首要考量点。李明与王芳从结婚到离婚仅三年,加名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年,远未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离婚原因方面,王芳作为加名方主动提出离婚,且无证据表明李明存在重大过错。而房产来源完全系李明婚前个人出资,王芳婚后未参与还贷或贡献装修。
法庭特别注意到一个关键事实: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王芳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和家务承担也较为有限。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25%分割比例的裁判基础。
法官在判决书中强调:“加名行为不等于产权对半分。要树立健康理性的婚姻家庭理念,既不能让为家庭付出的一方承受情感与经济的双重损耗,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03 法律分析:登记份额≠实际分割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产权登记状态与实际分割比例的差异。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加上配偶名字后,法律性质确从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种转化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必然对半分割。
作为上海离婚律师,我们经常处理此类纠纷。新施行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补偿比例。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重点考量:
上海婚姻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特别注重收集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子女养育、家务承担等方面的证据,这些因素直接影响最终的分割比例。
俞强律师指出:“法律追求的是实质公平而非形式平等。那些认为‘加名即得半房’的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读。法院的裁判趋势越来越注重婚姻的实质贡献,而非单纯的产权登记形式。”
04 实务建议:加名前后的风险防范
为避免日后纠纷,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
婚前财产规划至关重要。若考虑在婚前房产上加名,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加名行为是以维持婚姻关系为前提的赠与,若婚姻关系在短期内破裂,可酌情调整分割比例。
加名登记时,可明确登记为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并约定具体比例。实践中,不少夫妻选择根据婚姻存续时间设定阶梯式分割比例,如结婚不满一年按10%分割,满五年按30%分割等。
保留完整的出资凭证和财产来源证明。上海离婚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发现,购房时的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往往成为确定分割比例的关键。
俞强律师特别提醒:“婚姻的本质是情感共同体而非财产交易。我们鼓励夫妻双方以真诚态度共同经营婚姻,而非将房产加名视为婚姻的安全保障。健康的婚姻关系建立在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而非物质利益的算计。”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实施,标志着法律对婚姻财产问题的处理更加精细化。它既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婚姻关系中弱势方的合理保障。
作为上海婚姻律师,我们观察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再简单以产权登记作为分割的唯一依据,而是通过多维度的审查实现实质公平。
在李明与王芳案中,法院最终支持的25%分割比例,既承认了加名行为的法律效力,也考虑了婚姻的短暂性和王芳对房产缺乏贡献的事实。
俞强律师指出:“这种裁判思路平衡了双方利益,既防止一些人通过短暂婚姻获取不当财产利益,也保障了为婚姻付出方的合法权益,对引导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具有积极意义。”
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专业荣誉: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联系方式:通过百度搜索“俞强律师”点击进入律临平台可获得免费法律咨询。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