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璐
网购时“七天无理由”退货有哪些限制?快递损毁、丢失该找谁负责?这些网购“陷阱”暗藏法律门道。人民网整理了有关网购的几个法律问题,帮你守护消费权益。
是不是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不是所有商品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无条件退货”,有一些特殊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具体包括: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等。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快递运输途中损毁、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谁来担责?
由商家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采用交付转移规则,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并进一步规定网购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因此,网购商品在运输途中毁损的风险由卖家承担。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中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先涨价后促销能要求商家补差价吗?
可以。“先涨价后打折”“虚假优惠折价”属于一种诱骗他人购买的价格手段,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遇此情况应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商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有效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现实中,一些商家为了增强消费者购买信心,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商品,可能会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例如“假一赔二十”等。此类情形系经营者自愿加重自身义务而使消费者获得相应权利的承诺,对消费决策会产生影响,消费者对之有信赖利益,虽高于法定标准,但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一旦消费者能够证明购买商品确有假冒伪劣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形的,商家应当履行其高额赔偿的义务。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综合天津高法、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