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新闻,令人心头发紧:78岁的女儿,将104岁高龄的父亲送入养老院。分别时,女儿泪流满面,紧握父亲的手哽咽道:“爸,我也不想送您来这儿啊!您跟我住了二十几年,可我...我的身体真的撑不住了...”
画面令人动容:轮椅上的老父亲,望着哭泣的女儿,自己眼中也噙满泪水。他颤抖着抬起手,轻轻为女儿拭泪,反而安慰她:“闺女,别难过。这里挺好,有人照顾吃喝,环境干净。你能常来看看我,我就知足了...” 这份父女深情,令人心酸。
别误解了这份无奈!这位女儿,在邻里间是公认的孝女。她悉心照料父亲长达二十余年:
为让父亲营养均衡,每日精心准备餐食;
为保父亲夜间安眠,常常深夜起身查看...
这份坚持,是孝心的真实写照。
然而,岁月与病痛无情袭来:
1. 女儿自身已78岁高龄,白发苍苍,体力严重衰退;
2. 她不幸罹患癌症,身体状况每况愈下;
3. 82岁的丈夫也因病卧床不起,生活无法自理,亟需她照料。
一位年近八旬、自身重病缠身的老人,要同时照顾两位更年迈、更孱弱的至亲?这已远超出个人能力的极限。
送父亲进养老院,是她权衡再三、痛彻心扉的无奈选择。选择之后,沉重的愧疚感始终萦绕心头。她深知,对大多数老人而言,再好的养老院,也难比家中的天伦之乐。因此,只要身体稍许允许,她便奔波前往养老院,带上父亲爱吃的点心,陪他聊天解闷,尽力弥补心中的遗憾。
此事引发广泛讨论,网友观点鲜明:
“我60多岁时就考察了养老院,比较满意。计划70多岁入住,不愿拖累子女。他们工作家庭压力已极大。等到他们退休?我可能年近九十!何况他们退休后也需要养老。”
“仨老人凑一起,退休金请个住家保姆不香吗?比送养老院划算多了!有亲人在,家就在,心就不孤单!”
“女儿够孝顺了!78岁还癌症,还得照顾老伴,送养老院完全理解!但我就想问:孙辈呢?这女儿的孩子也得40多岁了吧?有体力有能力,咋不搭把手照顾下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那么,从法律方面如何界定这种“送养”行为?为何这并非“不孝”或“违法”?
评判孝道,绝不能简单以“是否同住”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我们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标尺:
1. 赡养义务的核心是什么?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重点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求(衣食住行医)、身心健康以及精神慰藉。
2. “生活上照料”是否必须亲力亲为、在家进行?法律并无此强制性规定。
关键在于赡养人是否尽己所能,确保了老人得到必要且恰当的照料。当赡养人因自身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如需要同时照料其他丧失能力的亲人),确实无法亲自提供充分照料时,选择将老人送入正规、专业的养老机构,使其获得符合需求的持续性、专业性看护,这本身就是在履行“生活上照料”的法律义务。
本案例中,78岁女儿自身难保,还要顾老伴,再硬撑照顾百岁老爹?那可能的结果是:三个人一起垮掉!送养老院,至少保障了老父亲得到专业、持续的照顾,是无奈之下最不坏的选择。这绝非遗弃或拒绝赡养。
3. “精神慰藉”义务如何体现?法律同样重视精神层面的赡养。
本案中,女儿坚持在身体状况允许时探望父亲、陪伴聊天、带去心意,正是在努力履行精神慰藉的义务。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这位女儿在长达二十多年里亲自照料父亲,已充分履行了赡养义务。当自身能力因不可抗力(高龄、重病、多重负担)严重受限时,选择专业养老机构保障父亲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并尽力进行精神关怀,不仅不是违法或“不孝”,反而是困境中履行法定赡养责任的体现。
老龄化海啸真的来了!这不是一家一户的事,是全社会、国家层面必须直面的超级难题!
“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这句曾经的承诺,如今是巨大的考验!建立健全靠谱、普惠、高质量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社区+机构),让老百姓负担得起、信得过,刻不容缓!国家信用不能打折!
78岁女儿送104岁父亲进养老院,流的泪里,是沉甸甸的孝心,更是被现实压垮的无奈。当孝心撞上衰老与病痛的无情现实,选择专业机构不是“不孝”,而是另一种负责任的“守护”。我们该谴责的不是个体的无奈选择,而是整个社会养老体系还不够完善、不够温暖!愿所有老人都能被温柔以待,愿所有尽孝的子女,都能少一些这样的锥心之痛。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此事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来源:南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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