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4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河南省职业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教育厅以及有关立法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收到立法联系点32条意见和建议,采纳6条。4月份,先后赴驻马店市、平顶山市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并赴福建省进行立法考察。4月29日,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坚持问题导向,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5月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教育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19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职业培训问题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建议增加职业培训的实施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方面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内容为:“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同时,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内容为:“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保障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加强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依法开展职业培训。”
二、关于职业教育教师任职资格及学生规范问题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一章中,缺乏对职业教师任职资格和职业学校学生规范的规定,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内容为:“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职业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三、关于职业教育经费保障问题
调研中,有单位提出,实践中我省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另外,存在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得不到合理补偿,参与积极性不高等问题。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在第四十条增加了“建立与财政拨款、资助水平相适应的高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探索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合理补偿机制”等内容。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职业教育工作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