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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有的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遗漏赔偿项目,或者少算赔偿数额,导致行政赔偿的数额减少。为此,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我们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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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在我们所做的案例中,被告政府抗辩,诉讼时的房屋价格比当时强拆时候的市场价格要低,也就是说房屋已经降价了,应该按照诉讼时候的价格进行赔偿。我们当场提出了反对意见,拿出了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违法行政行为应当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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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上附着物品的损失问题,即便缺乏相应证据,我们也可以进行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有强拆时被损坏的物品照片,以及收据、发票可以证明损失的数额的,可以直接主张该损失。如果缺少该相应证据,也可以提出赔偿清单,根据一个家庭正常的家庭电器、家具设备等,主张合理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职业道德,酌定相应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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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下列损失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一)必要留守职工的工资;(二)必须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三)应当缴纳的水电费、保管费、仓储费、承包费;(四)合理的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五)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其他基本开支。”
对于经营性用房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核心在于证明其作为生产资料的必要性与相关开支的“经常性”和“必要性”。除前述法条明确列举的费用外,尤其需关注:
租金标准: 主张的租金应基于其商业用途价值,通常需参照同地段同类经营性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而非住宅标准。
功能损失: 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其特定装修、布局或设备安装(如餐饮排烟、特殊承重)的价值损耗或重置成本,若属维系基本经营条件所需,可纳入考量。
特殊开支: 根据行业特性,某些维系基本运营的许可费、平台维护费、特定行业资质保持费等,若能证明属停产期间必须且基本,可尝试依据第五项“其他基本开支”主张。
关键在于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费用与停产停业直接相关,且是维持其最低限度运营基础或资产价值所不可或缺的,区别于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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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拆迁的过程中,有人身伤害的,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我们应当注意人身损害也是“行政赔偿”的一种,不仅仅是房屋的物质损失,还有人身损害所导致物质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也是赔偿的项目之一。
律师建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当提供尽可能搜集损失的证据,全面的提出各种损失的赔偿,不要遗漏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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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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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