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女子发帖称,在杭州万象城购物停车场遭陌生男子挟持,被胁迫驾车至桐乡市,警方赶到正在盘查时,女子突然身中数刀,嫌疑人自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媒体报道,由于马女士以前做过隆胸手术,医生称假体可能挡了致命一击,只有一刀捅伤肺部,现已办理出院手续。6月13日,接警警方桐乡崇福派出所告知受害人家属,嫌疑人死亡,已结案。
受害人在医院治疗。图/视频截图
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如何维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邵克律师告诉九派新闻,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承担,而嫌疑人死亡,刑事诉讼程序失去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公安机关宣告结案。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嫌疑人行凶后自杀,可以“一了百了”。邵克律师与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均表示,虽然无法对本案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但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要求嫌疑人遗产的继承人进行赔偿。
【1】女子停车场遭挟持身中数刀,嫌犯行凶后自杀
马女士在社交平台发帖讲述了事情经过。5月22日下午,她独自驾车前往万象城买鞋,其车辆停在B3层。购物结束后,她回到车上,一名陌生男子突然从副驾驶上车将其挟持,之后被胁迫驾车至桐乡市境内。
嫌疑人告诉马女士,他主要想要钱。他嫌马女士账户上的余额少,让她筹钱。在筹钱阶段,桐乡警方赶到,嫌疑人突然朝马女士捅了数十刀,之后自残,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马女士提供的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患者半小时前被人用利器捅伤,致胸部,四肢多处疼痛出血,由警车送往医院。经多学科会诊,患者有急诊手术指征,办理监护室住院后,送手术室急诊科胸腔镜手术。住院6天后,马女士办理出院手续。
据荔枝新闻报道,马女士表示,嫌疑人在民警盘查时突然挥刀捅人,自己身上共有22处伤口。由于她以前做过隆胸手术,医生称假体可能挡了致命一击,只有一刀捅伤肺部。
嫌疑人将马女士捅伤后,也捅了自己,最终抢救无效死亡。6月13日,受害人家属徐女士致电接警警方桐乡崇福派出所被告知,嫌疑人死亡,已结案。
【2】律师:行凶后自杀,并不能“一了百了”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嫌疑人行凶后自杀,是否还需承担责任?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如何维权?
针对以上问题,九派新闻咨询了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邵克律师,与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
邵克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承担,随着犯罪嫌疑人死亡,刑事法律责任主体的消灭,对死亡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刑罚,已失去刑罚适用的目的和意义。”邵克律师说,“同时,刑事诉讼程序失去所指向的对象,从而导致刑事诉讼活动不能进行,也就不能从实体上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这也是为什么,在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告诉受害人家属已结案。”
“但是,嫌疑人行凶后自杀,并不能‘一了百了’”。他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谭敏涛律师表示,“嫌犯死亡后,警方并非完全没有调查职责。”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警察职责。即便嫌犯死亡,警方仍需查明违法犯罪活动细节,如犯罪是否为嫌犯实施、作案动机、具体作案过程等,以便对案件有全面准确的了解,也为被害人后续的民事赔偿等程序提供事实依据。
两位律师均提到,虽然本案嫌疑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权,要求犯罪嫌疑人遗产的继承人进行赔偿。
邵克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本案这种侵权人死亡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受害人马女士可以对嫌疑人遗产的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在继承嫌疑人遗产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或协助处理嫌疑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赔偿。
谭敏涛律师补充,马女士在万象城停车场遭挟持,可根据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九派新闻记者 魏语宁
编辑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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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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