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尹律所律师胡寿民、刘杉代理故意伤害案,当事人获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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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1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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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日晚,被害人张某(当事人妻子)买了一箱牛奶,问当事人孔某要钱,孔某本以为一箱牛奶也就几十元钱,况且自己平时赚的钱全部都交给了妻子张某,张某手里并不缺钱,便没有将买牛奶的钱给她。这本是夫妻之间的一件小事,但是没有想到的是,张某借此开始辱骂、推搡孔某,直至期间发生意外,导致张某受伤,后张某自行鉴定为轻伤一级,并报警。

孔某得知被害人报案后,便主动到住所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孔某被邯郸市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羁押于邯郸市某看守所。

事情发生后,孔某及其亲属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胡寿民律师、刘杉律师代理本案。

02 本案结果

京尹律师胡寿民、刘杉接案后,多次会见嫌疑人,积极了解清楚全部案情,叮嘱注意事项等,并首先申请对张某的伤情重新鉴定,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起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之后,胡寿民律师和刘杉律师并未丧失信心,反而针对此案的独特性,积极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并对适用法律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多次前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与案件负责人就案情进行了充分沟通,并提出了辩护意见,同时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和不起诉申请书。

最终,在检察院的审查下,当事人孔某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03 律师观点

胡寿民律师

刘杉律师

本案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明显不同,本案属于婚恋、家庭、邻里因情感问题引发的偶发性轻伤害案件,虽然出现了轻伤一级的伤害结果,但从案件起因来看,被害人张某存在过错,且从双方受伤情况来看,本案属于互殴型故意伤害,因双方情感纠纷而起,双方均没有保持理智而引发打斗,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

张某与孔某系夫妻关系,属于典型的因婚姻矛盾引起的纠纷案件,且被害人张某也存在过错,孔某主观恶性不大。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可知,办理此类案件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兼顾维护家庭稳定、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因素综合考虑,宽严并用,区别对待。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情节较轻,或者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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