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很多朋友问我:
特朗普的关税政策被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叫停。随后,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又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定叫停,感觉一团麻,头晕,到底是怎么回事?今天我们来说一下。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叫停特朗普的部分关税政策,法律上的起因是,特朗普政府被美国的两拨人告了:一拨由5个小企业组成,还有一拨是美国的12个州。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叫停特朗普的部分关税政策,法律逻辑是这样的:
首先,美国法律规定,关税问题的权利在国会而不在总统。这意味着总统无权决定关税问题。
但是,关税这个问题又有一个例外。在例外的情况下,美国总统“似乎”可以决定关税问题——请注意是“似乎”。
这个例外就是1977年美国颁布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这个法律规定,美国总统在美国面临“不寻常与特别的威胁”时,可以对美国的进口贸易进行干预。
关键点是两个:一是“不寻常与特别的威胁”,二是“干预”。
于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开始就这两个关键点,对特朗普的关税政策进行审查。
不审不知道,一审吓一跳。特朗普搞得很多关税措施,都不符合这两点。
关于“不寻常与特别的威胁”:
特朗普加征关税强拉硬扯的理由是:美国有贸易逆差。
可是,既然搞国际贸易,就有人有逆差,有人有顺差。所以贸易逆差算个什么“不寻常与特别”呢?
我在我的新书《你的钱是你的钱吗?》里面分析过,美国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绝大部分绝大部分的时间里都是贸易逆差。
这就好比是,你天天吃饭天天吃饭,突然你有一天宣布:我今天吃饭,是一件不寻常与特别的事情。依据1977年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我今天吃饭之后要打人,目的是为了以后不吃饭了。
这不是搞笑吗?
所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特朗普在这一点上不靠谱。
然后我们再看第2点:干预。
即便是美国遭遇了“不寻常与特别”的威胁,美国总统也只能是对进口贸易问题进行“干预”。
可是你特朗普对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加征关税,而且对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加征关税税率都超过10%,对中国加征的关税更是曾经一度高达145%。
这是干预吗?
这叫发疯!
我感觉这基本上是一个小学级别的语文问题。
还好,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也具备小学级别的语文水平,于是就判定特朗普采取很多措施是“无权”的。
请注意,关键点是“无权”。意思就是说,不论对错,你没有权利做这件事。
于是就裁定,给他10个日历日(说人话就是10天)时间,走完行政程序,永久取消这些关税。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点的是,仅仅是取消特朗普依据1977年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所加征的关税。
特朗普所依据别的法律——比如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对全世界加征的汽车和钢铝关税——就没有说他“无权”,所以也就没要他取消。
这说明,这个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做事还是挺认真的,我认为至少应该是初中水平。
那么要他取消的关税又包括哪些呢?
一是特朗普4月2日宣布的所谓对等关税,包括对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律加征10%,对少数几十个加征高于10%,其中对中国加征最高达125%的那个关税。
二是,2月份接口芬太尼问题对中国、加拿大、墨西哥加征的关税。
三是,3月份借口芬太尼问题,对中国加征的10%的关税。
这事应该算是说清楚了。
接下来说一下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那个裁定。
特朗普政府在收到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定几分钟之后,就发出了上诉通知,上诉到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这个上诉法院在24小时之内就作出了裁定,具体时间是当地时间5月29日。
但是,上诉法院的这个裁定只是裁定了一个很小很小很小的事情。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般来说,一审法院做了一个裁定,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要对一审法院的裁定来裁定对还是不对,或者叫维持还是推翻。
但目前我们看到的这个上诉法院的裁定,不是回答这个问题。
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上诉法院并没有说,被国际贸易法院裁定为总统“无权”的那些关税政策,特朗普到底有权还是无权?
他回答的问题是,在上诉期间,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那个裁定要不要执行?
但其实,他根本连这个问题都没有回答。
因为他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唉呀,这实在有点绕。但是美国的问题就是这么麻烦,我也只能这么说,请朋友们原谅。
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上诉法院的裁定只是说,暂时不执行,接下来我们要研究一下在上诉期间要不要执行。
说去还是要研究要不要执行的问题,而就这个问题又分两步走。至于说特朗普的那些关税政策合不合理,国际贸易法院的那个裁定合不合理,那是第3步还是第4步的事了。
所以在这个裁定里面有这么一个信息:
要求原告在6月5日以前提供理由,来说明一个事儿,说明啥事儿呢?来说明上诉期间要不要执行。
同时要求被告,也就是特朗普政府,在6月9日以前提供理由,来说明一个事儿,说明啥事儿呢?来说明上诉期间要不要执行这个事。——而不是说明特朗普的那些政策合不合法的事儿。
那么在提交说明的这段时间,以及在得到了原告和被告的说明之后,上诉法院在研究和作出决定之前,那就暂时不执行。
总之裁定了,上诉了,上诉期间要不要执行?这个要研究。上诉怎么判决?不知道;上诉期间要不要执行?不知道。
但是在知道之前,暂时不执行。
你说这绕不绕?
而我在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
对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定,在特朗普政府作为被告提起上诉之后,在上诉期间要不要执行的问题上,美国的法律也是个鬼。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5条规定了,在法院明确下达相反命令之前,禁令在上诉期间仍然有效——也就是在上诉期间要执行的意思。
这个鬼就在于:
一方面明确了,上诉期间是要执行的。
另一方面又说了例外,如果上诉法院明确下达了相反命令,那就不执行了。
在这个鬼的基础上,他们的上诉法院在操作当中又玩了一个鬼:
关于上诉期间执行不执行,暂时不知道,但是在知道之前暂时先不执行了——等待他们知道。
这真是要把人累死。
面对这样的法律,干正事累不死人,打官司能累死人。
这其实印证了中国互联网上耳熟能详的一个观点,美国的GDP当中,相当一部分是打官司打出来的。
因为,即便按照世界通行的GDP的统计方法,张三请人打官司,支出了10万块钱的律师费,这个律师费是要计入GDP的。
可是这样的GDP有个啥用呢?更何况为了挣这个GDP,你知道要浪费多少做正事的时间吗?
所以我们能够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发现,美国为什么越来越不行了?
这是我们看待美国的GDP的一个重要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