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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期
近日,安徽亳州蒙城县有多名网友发帖称,自己和亲友疑因在5月20日这天购买并食用了同一家店铺的提拉米苏后,出现高烧、上吐下泻症状并住院。
5月25日,#亳州上百人吃网红提拉米苏后进医院#冲上热搜。
一名当地网友发帖称,家里小孩是在5月20日晚8点多食用,“半夜拉肚子,快天亮就上吐下泻,到21号上午9点多发高烧39度”,并称吊水到晚上都一直高烧不退,后半夜才有所缓解。
另一名网友表示,家里三个人吃了提拉米苏之后都“中招”,家里还有一个即将中考的学生,这是不可挽回的损失。
据了解,她们在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说明症状时,“医生就问吃了提拉米苏是不是。我当天去的时候,医院已经统计两页纸了。住院部肠胃科住满了。”此外,还有人去往蒙城县第二医院和蒙城县中医院就诊。该网友称,自己至今仍在医院调理,群里还有受害者称仍在严重腹泻。
网友说,这家店的店主在当地小有名气,还会到当地的天河广场等地出摊,她以前也买过这家店的东西,但此前并没有出过问题。
有网友在网上晒出店主与他们联系的聊天截图。店主当时表示,非常抱歉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两天她都在全力配合市监和疾控在做调查,看是哪里出现的问题。如果有20日当天购买或吃了提拉米苏的尽快去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她不会推卸责任。
5月23日,该店主表示,她正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蒙城县的疾控中心和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也表示,此事还在调查中。
5月24日,蒙城县政府值班电话接听人员表示,此事县卫健委和县市监局正在处理,目前不太清楚进展。“没有网上说的两百多人那么夸张。出现拉肚子症状的病人我们也在积极治疗。目前初步掌握的情况就是他们都是在5月20日购买了同一家提拉米苏。”具体引发原因尚在调查中。
媒体联系到当地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接线人员称,截至目前,他们也接到很多群众来电反映该问题,此事正在由蒙城县的相关单位进行承办。至于其是否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对方称目前还在等承办单位的回复。
目前,涉事商家的社交媒体账号已设置成私密状态。
(来源:南京广播电视台)
1、流动餐饮摊是否需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经营许可证?
2、若顾客因食用流动餐饮摊的食物发生中毒,餐饮摊经营者需要负什么责任?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于晓楠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竞开律师就相关话题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流动餐饮摊是否需要
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1.法律对食品摊贩存在差异化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因此,食品摊贩只需满足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这说明流动摊贩的准入条件不同于传统餐饮企业,无需强制办理卫生许可证,但需接受属地政府更灵活的监管。
2.地方实践,登记备案替代许可制。以浙江省为例,其地方性法规要求食品摊贩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监管部门登记,提交身份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等材料,由监管部门发放登记证而非卫生许可证。登记证载明经营品种、场所等基本信息,属于简化准入程序的管理方式。表明登记备案已成为流动摊贩的主要合规路径。
3.指定场所/时段的经营豁免。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因此,在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食品的流动摊贩,不属于无证经营。夜市集中区、便民疏导点内的摊位通常无需办理卫生许可证,但若在非指定区域或时段经营,则可能面临处罚。
4.违法风险与例外情形。
(1)高风险食品经营:若流动摊贩经营冷链食品等高风险品类,即使属于摊贩范畴,仍可能因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或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被处罚。
(2)登记后监管:完成登记后,若实际经营品种超出登记范围,需重新申报登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证经营。
流动餐饮摊是否需要健康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因此,流动餐饮摊作为食品经营主体,若涉及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健康证。
若顾客因食用流动餐饮摊的食物
发生中毒,餐饮摊经营者
需要负什么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
(1)基础赔偿范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若流动餐饮摊经营者因其售卖的食物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则需要根据消费者的实际受损情况及诉求,按上述金额类别对消费者进行经济赔偿。
(2)惩罚性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若流动餐饮摊经营者因其售卖的食物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则需要根据消费者所主张的诉求进行惩罚性赔偿。
2.行政责任
(1)不符合安全标准
若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经营者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2)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如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查验原料合格证明,行政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可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1)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若流动餐饮摊经营者故意在其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此类原料的食品,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流动餐饮摊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其使用、销售的食品原料存在含有严重超标的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使用病死、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原料、专供婴幼儿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达标等情况,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声明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本文观点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意见,由于相关信息来自读者单方面描述的情况,本文仅从公益普法角度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讲解,并不代表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意见,不代表任何最终的法律结论,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结果的依据,如须办理具体法律事务,还请携带证据材料及相关文件,到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专业机构咨询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如果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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