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新规如何影响既往合同?执行僵局该走信访还是法律程序?未成年人矛盾陈述能否单独定案?5月9日,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召开周例会,以三大疑问为核心,通过分析成员正在代理的案件、近期学习的内容,围绕司法解释适用、程序选择策略、证据审查标准展开讨论。
预付式消费:新规溯及力之争与“七天无理由”的边界之辩
本月恰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首月,青年律师杨雨晖律师分享了其正在承办的某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并提出疑问:《本案合同签订于新规生效前,在此情形下,新规是否对本案具有溯及力以及会产生何种影响?是否可以适用7天无理由退款?智胜疑难案件部部长黄颖律师结合司法实践指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新规对既往法律行为的影响需审慎评估,需要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事交易秩序。
此前已经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虽然对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经营者退还全部预付款没有明确规定,但却也给消费者维权提供了“继续履约”或“主张退还预付款”两条基本途径。至于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旨在规制商家的不良行为,引导商家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来吸引消费者。
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解释》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谢勇法官在采访中举过一个例子:“如果我去美容店办的美容卡美容套餐,是我以前从来没有享受过的服务,那么我在办卡7日是可以要求无理由退款的。但是如果我是再去办的美容套餐,我之前一直享受过的美容套餐,那么他是充分了解套餐服务内容,这种情况下办卡后就不能再无理由退款。”
执行难题:理性看待信访
青年律师贺佳妤律师为大家带来了一个执行案件的咨询分享,青年律师罗恺瑶律师结合当前中央第三巡视组进驻湖南的情况,提出疑问:在此背景下,该案件是否有信访的必要?
黄颖律师指出,信访作为救济渠道,虽能协调解决部分问题,但往往最终还需回到法院处理,但若盲目依赖,反而可能延误程序处理时间。智胜律法团负责人、刑辩部部长王长山律师进一步补充道,对于是否有必要向巡视组举报投诉,首先应明确巡视组的工作重点。例如,此次中央第三巡视组在湖南着重盯防省级领导、市县 “一把手” 及重点部门负责人,涵盖能源、国企、教育、医疗等领域,严查微腐败。针对执行过程中的异议与困难,通过申请高院监督执行,往往能更高效地破局。
“非亲历不可知”的证据是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受害儿童的陈述已经具体到不亲身经历不可感知,但部分细节存在矛盾,部分描述超出受害儿童的认知范围,本案是否能依据其非亲历不可知的供述进行定案?”青年律师罗恺瑶律师以最近热播电视剧《无尽的尽头》为引,通过万学民强奸、猥亵案带领团队成员进入一场别样的庭审现场。针对12岁被害人陈述细节的矛盾性与特殊性,团队各成员对此“非亲历不可知”原则的适用展开讨论。
在物证薄弱的情况下,既要警惕“重口供轻证据”的传统窠臼,亦不可忽视未成年人认知特点带来的证据采信特殊性。罗律师在最后提醒道:“是否采纳需综合考量受害者的年龄、认知状态、陈述一致性以及诬告的可能性。关于非亲历不可知细节的条款(《关于办理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三十条),实际上是提高了对公检法人员素质的要求,就是说,物证不充足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并不是一律都能认定,而应该要综合其他因素进行有条件的排除。”
法律实务绝非简单的条文搬运,而是事实、规则与价值的交织。作为律师,既要有 “死磕细节” 的较真精神,也要传递 “以人为本” 的关怀,在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弱势地位等议题上坚守底线。未来,随着新型案件的不断涌现,法律人肩负的责任愈发重大。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智胜律法团将一手握紧专业利剑,一手托住社会公平,在谦逊与敬畏中,不断探寻每一个案件的 “最优解”,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罗恺瑶
编辑: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