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8日消息,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作为山东泰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星股份”)的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孟庆强律师、胡琦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7 日 9:30 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举行。股东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 9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聘请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议案与公告中一致,无新提案。
表决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900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来源:金融界
上一篇:重磅政策发布,最新研判来了!
下一篇:释放积极政策信号!公募火速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