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 侯祥家 通讯员 赵鹏程 谢潘婷 青岛报道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充值容易退款难”已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灾区。当商家卷款失联,消费者该如何追回损失?近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予以解读。
2021年9月,于某、杨某在朱某经营的儿童摄影店内分别充值了2000元。2023年6月,朱某转让店铺设备后,于次年春节后停业。于某和杨某充值后尚未消费却收到了闭店的消息,便要求朱某退还充值款项,但朱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协商无果后,两位消费者分别向莱西法院提起诉讼。
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出台,并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时,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本案系预付式消费模式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的纠纷,在该类纠纷中,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朱某作为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停止营业,既未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又逃避消费者的退款申请,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消费者于女士、杨女士有权请求经营者朱某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返还全部预付款。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两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发现该案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明晰,有调解基础,遂联系当事人,先后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引导原告合理表达诉求,避免激化矛盾;另一方面也向朱某释明,及时履行可以节省时间成本与诉讼成本。经过调解,双方情绪逐渐缓和,朱某当庭退还全部预付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预付式消费本应是便利、服务双赢的消费模式,却因少数不良商家的行为沦为“套现跑路”的工具,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预付款返还、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除、七日无理由退款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效规制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朱某退还预付款符合该解释中返还预付款相关规定。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们,在进行预付款消费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有效期等核心条款,同时,注意保留充值、消费记录,发现异常经营要及时反应,守住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