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馆住宿进行管理,是各历史朝代统治阶级为了维持其统治和对旅馆控制的一种宏观管理手段。旅馆本身一则要面对政府的宏观控制,应付政府的各种管理措施,需要对住客进行有效的管理;二则由于内部经营的运作,要为客人提供各种完善的服务,也需要适当的住宿管理。
一、住地安全制
在古代动荡的社会环境中,商旅者出门在外对安全的需求往往表现得比较明显,他们也希望旅馆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的食宿场所。旅馆的住宿管理制度就是在上述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得以存在和发展。先秦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战乱频繁,社会动荡,盗贼滋生,保安问题成为旅馆的重要问题。
为了确保过往旅客的安全,旅馆往往筑起高墙,为旅客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史料中有“堡于逆旅”,“缮完葺墙,以待宾客”,“高其闳,厚其墙垣,以无忧客使”等记载。春秋战国时旅馆的住宿安全措施还是比较完善的,“宾至如归,无宁火患,不畏寇盗,而亦不患燥湿。”
秦汉时,除旅舍周围“葺墙”以防“寇盗”外,夜设巡更者,入夜后巡更者“击析、击刁斗,传五夜”,并采取“禁民夜作”,“严使储水”等方法“以防火灾”。隋时城镇“坊”中的旅馆更具“封闭性”。“禁游食,抑工商,民有向街开门者杜之。”唐宋时旅馆的住地安全也成为店家及住客所关心和重视的问题。民间旅馆的经营者实行了极为完善有效的安全制度。
二、“符验”制
出于“恐有奸寇”的忧虑,历代政府都重视旅客身份的符验,规定过往留宿人员须持有官方的符件方能留宿。这种符件相当于我们现在的证件或身份证,古时称为“节”或“符节”。符节用金、玉、铜、竹、木、帛等材料制成,为门关出入和住宿之凭证。《周礼》曰:“关门用符节。”有的符节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符验时两半相合才有效。
当时的官方旅行凭证,一种是“质剂”,即郑玄在《周礼》注中所说的“两书一札,同而别之,若今下手书”;另一种是“傅别”,即郑玄所说的“为大书于一札中字别之”,也就是《释名》所谓“莂,别也,大书中央,中破别之也”。商鞅逃亡时,想要住宿客栈,店家向商鞅索要证明身份的证据。足见当时的秦国也规定旅客住宿于旅馆必须持有证件。
南方的楚国也如此,在江南和长江等地先后出土的战国时楚国“龙节”和“虎节”被考古学家证明就是当时住宿的凭证。“龙节”和“虎节”都是“符节”的一种。战国时,“节”是投宿驿站的官方旅行凭证。
一九五七年出土于安徽寿县的“鄂君启节”,是战国楚怀王时(公元前328年至前299年)发给鄂君启的水陆通行符节,节为青铜制,每组原为五枚,合之为竹筒状,上有错金铭文,说明持节者使用的车船数目、通行路线、随带货物和关税征收等事项,持节者凭此受各地传舍免费接待。
符节还具有预订的功能。重要使臣和王公外出,早有快骑先期传报各地。这时的符节一分为二,一半由宾客自执,另一半由传驿提前送达。馆人收悉,早早安排停当,恭候大驾光临。显而易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规定住宿需要凭证件已经是一项比较普遍的制度了。
秦朝时,官方传舍对传舍住宿者进行限制,传舍只接待持有传符的官吏,平民入宿传舍须皇帝的特许,由尚书发给行令。汉人应劭在《汉官仪》中讲:“初,秦代少府遣吏四,一在殿中主发书,古号尚书,尚犹主也。”西汉王莽时对验明旅客正身的符进行改革,把它改为“布钱”,无论过关还是入住传舍,都须持有布钱。
《汉书》卷99《王莽传》载:“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汉代,“木牍”和“符券”是行旅往来的信物。出土于屋兰德伯尔钦的汉代金匀旧址和居延都尉府旧址的“符券”与“木牍”,正是汉代的旅行凭证。汉代“符券”与战国“节”的功用相同,唯以木制成。券长六寸,分为左右两半,中以齿对联,一留官府,一颁发于外。
隋唐时,在官方旅馆停留也须有凭证。新疆吐鲁番地区出土的唐代文书即为当时旅行凭证的“过所”。北宋时,过往人员投宿驿站仍须持有旅行凭证。宋仁宗嘉祐年间(公元1056至1063年),朝廷命张方平编“驿券”,于是“驿券”便替代了唐时的“过所”。北宋驿券上印有公文七十四条,又名“嘉祐驿令”。
宋代以后,公差人员投宿驿站以“驿券”或“信牌”为凭证的制度在各朝代中一直被延用。元时投宿驿站“站赤”的符牌有三种,一是金银字园牌,是专为传送军情急务的驿使而设的“给驿”证件,由中书省发给。《元史》卷104《刑法志》:“量事急缓,给驿符信文字。”二是海青牌,是元初专为传递“军情急速公事”的遣使设置的,元二十三年(1286年)后就未见记载。三是铺马圣旨,亦称“铺马劄子”、“给驿玺书”。
这是元时较流通的一种给驿证明,劄子是一种纸制品“书中记明乘传之意”,由中书省印发。驿吏使臣于“站赤”食宿需呈示符牌,站赤检验符牌后给予接待。元世祖中统五年制定的《站赤条划》中第(六)条有:“检验符牌。遇使臣经过,应辨验起马劄子,不能看来贴。”
此外,元时还于路总管府设专职视察驿站的官员。“脱脱禾孙”。《元史》卷90《百官志》载:“各处脱税禾孙,掌辨便臣奸伪。”“脱脱禾孙”任务是验察、检查过往留宿驿站使臣、官吏有没有给驿符牌;“以验使命之真伪”。明时用以给驿、证明行旅者身份的“符验”有三种。一是有兵部颁发的用于传达军务和传达皇帝圣旨的符验。二是“勘合”,也叫半印勘合。勘合用作驰驿证件,较符验更简便。
此外,如赍勅及部差舍人、各衙门奏带书吏、远方杂职等官,俱另立一式,比旧差小,不开人夫廪粮,随官发给,俱付兵科及经由衙门挂号。发给各王府及外省各衙门的勘合,俱有定数。所有公差人员的勘合,俱填实职实名,不许假借,用后上缴。三是火票,专用于飞报军情,由兵部发给。火票只许一人一马,驿站给予饮食接待。
三、“店历”制
中国古代旅馆住宿采用“店历”制由来已久。其源头可追溯到汉代,汉时官吏往来,都要有详细的记录。汉简中就有此方面的记载“庚戍旦出坐西传,日出时,三老来坐,食时归舍。”据考释,此乃西域无都吏官奉遣西域察事后归汉途经玉门关与乌垒之间止息于亭舍而由亭吏记之。魏晋南北朝驿站或官方旅馆接待旅客,必须向官府等级报备。宋时驿道旁官办的递铺实行“簿历”制。簿历是宋时登记递角的单册。
用于登记过往驿吏邮使的姓名,入铺时刻,邮件数等等。有大小两种,递铺用大历,铺兵用小历。元朝以后,旅馆住宿登记制度也开始普遍出现。元时,客来登记、客走销薄的住宿制度在全国各地已经普遍实施。旅馆所备的旅客登记薄,其栏目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明朝,旅客登记薄被称为“店历”。《明史·食货志》载:“凡纳税地,置店历,书所止商(估)民名物数。”
四、“不下单客”制
唐朝时,民间旅馆中就已经有的“不下单客”即不接待单身客人的规定。元明时,旅馆也有“不下单客”的规定。单身旅客如若住店,须有保人,否则店家不得留宿。元杂剧《金凤钗》中就有“店家不下单客”的唱词,元代旅馆“不下单客”的制度,是当时封建政府统治制度的一部分,完全是出于统治阶级维护封建秩序的目的。现代旅馆住宿制度管理中有“卖房不卖床”之规定,很可能是源于古代旅馆住宿管理中的“不下单客”制。
五、总结
住宿管理制度是旅馆出现后由于国家宏观控制和管理、旅馆自身经营和客人实际需要而产生的。旅馆的发展使旅馆成为流动人口的聚集地之一,因此在社会动荡不安的时候,旅馆的保安问题成为旅馆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旅馆往往会选择合适的地点建筑高墙,以保护旅客的人身安全。
封建王朝也非常重视旅店的身份登记验证制度,希望以此杜绝违法犯罪活动。旅馆必备的旅客登记薄,其来源可以追溯到汉朝,它的等级管理办法由政府统一规定,明朝以后旅客登记薄又被称为“店历”。此外,中国古代特殊时期还有“不下单客”制,这是为了避免单个旅客出现身份不明或罪犯逃跑、藏匿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