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胡栖安
一纸调解书引发争议。
今年4月,湖南常德桃源县村民邹某在帮邻居张家抬棺送葬时,突发心梗不幸身亡。事发后,邹某妻子张大姐向邻居索赔9万元,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在桃源县法院漆河法庭调解下,决定张某一次性支付邹妻丧葬费3.8万元,另分三年补偿家庭损失7.2万元,总计11万元。调解书还特别注明“此系人道关怀,非责任认定”。
不得不说,当地法院对这起纠纷确实很用心。没有直接庭审裁定,而是采用了在当事人家门口调解的方式,来化解双方纠纷。据说现场还有村干部、村民等40余人参与旁听。如此说来,这次调解,应该也是一次普法宣传。
不过,最终11万元的“补偿”,还是让很多人心意难平。这样一笔大额支出,对于土里刨食或打工为生的农民来讲,不是一个小数目。很可能,张家需要好几年才可能补得上这个大大的窟窿。事实上,法院调解决定可以“分期付款”,应该是考虑到了他家的经济能力。
目前尚不清楚,张家为何一开始不接受邹妻9万元的索赔,却最后又认可了11万元的“补偿”。在长达5个多小时的调解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张家是怎么被说服的,均不得而知。即便张家最终同意了,在很多人看来,这个赔偿数字也过于沉重了。
邻居家有白事,邹某前去帮忙,却不幸突发心梗去世,从而又叠加了一桩白事,这确实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悲剧。作为接受帮忙的主家,虽无主观故意,却也被动沾上这桩灾殃,邹某毕竟死在你家的事务上,不为完全无干、无辜、无责。适当支付一些金钱,既是对死者的一种补偿,也求得自家一份心安,并无不妥。
不少网友觉得,让主家一次性支付3.8万元的丧葬费可以理解,但继续追加7.2万元的“补偿家庭损失”,有些过线了,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司法调解应该兼顾双方的意愿,比如在“不赔”与“索赔9万元”之间酌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额度,岂能越调解数额越大?
站在法律角度,这起意外事故,双方都有责任。2022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邹某出于好意去帮忙结果出了事,除了接受帮忙的主家有一定责任外,邹某本人有没有责任,也是需要明确的。如果邹某帮忙前未告知对方自己的疾病风险,也没有量力而行,本身是存有过错的;而张家没有拒绝,也没有了解邹某身体状况,同样存在过错。
惟有厘清各自责任,划分比例,才好谈补偿金额。如果一味强调邹某一方的损失,而避而不谈其责任,这样的调解难以让人信服。
当然,新闻报道比较简短,外人不知道,法院在动之以情的同时,是不是晓之以法理,把双方的责任说清楚了,张家才同意补偿11万。如果是这样,后续的宣传报道中,需要说明这一点,这样网友才不会觉得法院偏帮弱者,“谁死谁有理”。
村庄之内,邻里之间,相互搭一把手、出一点力,类似的“好意施惠”是传统美德,发生这样意外的惨痛之事,非人所愿。在善后处置上,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基于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多一些谅解,多一些谦让,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诉求,结合具体事件中的各方责任加以处置。既要把这件事情处理好,也要确保不因处置而滋生新的麻烦。
看完新闻后,不少人说,接受“好意施惠”后要高额赔偿,以后还有人敢找邻居、乡亲帮忙吗?11万元的“人道关怀”,除了加剧村民之间的防范之心外,能让乡土社会的人情互助模式更坚韧吗?这恰恰是需要普法宣传的地方。从法律上来讲,“好意施惠”双方不会就彼此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并不代表一方出事,另一方就不用承担责任。这就要求,每个人下次帮忙或被帮前,都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