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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期
2022年,江苏的聂女士突然接到丈夫张先生所在公司老板的电话,称张先生在工作时突发身体不适,被送医救治。送医后,张先生被送进了ICU,医院3次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聂女士选择坚持治疗。最终在持续抢救了59个小时后,张先生被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然而,事后在为张先生进行工伤鉴定时,却被告知因张先生的最终诊断均为“病”而非“伤”,且从入院到死亡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为工伤。对此聂女士无法接受,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了聂女士的诉讼请求。
媒体记者查询发现,南京中院曾发布过一起典型案例,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因工伤认定问题,而让家属放弃对危重病人的救治,是与亲属做最大努力的内心意愿相悖的,也不符合社会公众对生命予以最大尊重的基本价值观,最终该案被认定为工伤。对此专家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设置48小时的时间限制,主要是考虑突发的疾病是否与工作之间存在联系,江苏地区是按照诊疗机构初次接诊的时间来判断的。
目前,聂女士已经向南京市检察院提交了检察监督申请,通过法律途径继续寻求救济。
本栏目邀请了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武卓越律师、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明律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于晓楠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陈竞开律师就相关话题进行法律解读,供读者参考。
工伤的定义?工伤如何认定?
关于工伤的法定情形,在《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依据: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应当注意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包括: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获取工伤赔偿的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至28条,工伤赔偿流程可以归纳如下:
具体赔偿类型在《工伤保险条例》第29至39条有明确规定,简要概述如下:
抢救超48小时死亡,
能不能认定工伤?
在现行公开案例中,一般裁判观点支持“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曾收到过“关于取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建议”,并针对这一建议在官网上进行答复,摘录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647号建议的答复》
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考虑了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因此,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对于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渠道给予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hgl/jytabl/jydf/201912/t20191204_345187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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