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之声网讯 (永吉法院 车怡静)近日,永吉县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二人系再婚重组家庭,原告显某因身体不便需要卧床等特殊原因,委托自己与前妻的女儿小婷出庭参与调解。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温情与法理在法庭交融,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为这段婚姻关系画上了和平的句号。
案情回顾:
显某与邵某二人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一段时间后在2001年步入婚姻殿堂,随着时间推移,夫妻间因性格差异、生活理念等方面的分歧日益明显,感情逐渐破裂,最终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涉及到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案件情况较为复杂。
法庭调解:
开庭当日,由于显某身体不便,受父亲显某委托的女儿小婷作为诉讼代理人表达诉求。庭审中,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对离婚相关事宜存在诸多争议,尤其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期间,邵某情绪激动说道:“我与他过了20多年的日子,老了老了就不要我了,这我以后咋整啊!”通过沟通,法官又了解到邵某现也患有疾病,并且无固定居住地。显某女儿小婷在法庭上陈述父亲的诉求,她既坚定表达了父亲离婚的意愿,又展现出希望和平解决纠纷的诚意。承办法官充分考量该案件的特殊性,从情、理、法多维度展开调解工作。一方面,法官从法律角度,清晰阐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标准,让双方明白自身的合法权益与义务;另一方面,从情感角度出发,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引导他们放下争执,理性看待婚姻的结束。经过耐心且细致的调解,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共同房屋归显某所有,显某需一次性给付邵某房屋折价款4000元。至此,这场离婚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释法:
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点时,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是焦点与难点,关乎双方切身利益。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