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中国法律援助和司法行政英烈关爱救助基金会、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法院,在我省部署开展“法润老兵”(山西行动)专项行动。为有效促进退役军人涉法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我报开设“法润老兵”专栏,刊登“法润老兵”(山西行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用法普法、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
2020年7月,退役军人梁某入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入职时,该公司未与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和公司财务人员申某从个人银行卡支付发放,从始至终该公司没有给梁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1年10月24日,梁某因脑出血住院治疗,至11月18日出院,共支出住院费124592.2元。2022年1月1日,梁某又转院治疗,至2022年1月28日,共支出住院费77014.88元。因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给梁某缴纳社保,导致其无法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上述两次住院的费用,全部由梁某个人及其家庭垫付。
出院后,梁某身体并未完全恢复,处于半身不遂状态,不具备自主表达能力,无法独立生活,日常起居全部由家人照顾。与此同时,梁某患病后,自2021年11月23日起,该公司不再给梁某发放工资,进一步导致其家庭生活难以为继。
基于此,2022年12月13日,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3月20日,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以无法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梁某不服仲裁结果,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财务人员申某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公司团建照片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庭审期间,该公司未到庭答辩。法院审理期间,认定被告缺席庭审判决,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但同时也认定:梁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支付主体为李某、申某,无法体现付款目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公司精英团队、公司西安店2021年任务启动大会等照片,也无法证明梁某与该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梁某已没有经济能力聘请专业律师。同时,由于梁某身体还未完全恢复,无法正常走路和交流,一时间,对于如何才能争取自己应得的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某及其家人感到十分无助和迷茫……
2024年4月7日,梁某母亲在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导下,申请了“法润老兵”专项行动退役军人法律服务,期望得到帮助。律师志愿者从其中抽丝剥茧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经初步判断,梁某的案件虽已被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驳回,但案件事实已经在审理中得到部分确认,主要是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撑,因此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基于该判断,律师志愿者向梁某母亲详细说明了自己的意见,告知其如果能够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可以争取在二审期间改判。考虑到上诉期即将届满,律师志愿者建议尽快办理委托手续,提起上诉。
根据梁某案件的特点,律师志愿者分析后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梁某与该公司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由于时间紧张,律师志愿者在梁某家人配合下,分别与该公司负责人、财务工作人员及梁某同事逐一见面,收集掌握了大量证人证言等资料。同时,律师志愿者又从梁某手机中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公司团建活动照片等资料,用于补充证明梁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由于梁某病后处于半身不遂的状态,几次调取证据,律师志愿者都主动上门服务,每次在路上花费的时间就需要近2个小时,让梁某及其家人真切感受到“法润老兵”专项行动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怀。
提交证据后,主审法官经过初步审核,认为提交的证据材料较为充分,结合一审期间审理认定的事实,已基本能够认定梁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对于如何准确界定梁某的实际损失,让律师志愿者和梁某及其家人都犯了难。
针对这一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精神,依托所建立的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省直单位协调联动机制,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向省医保局出具《关于协调核算退役军人梁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函》,协调帮助提供政策支撑。法院也根据律师志愿者的申请,向相关单位出具法院调查令,为律师志愿者核实情况提供依据。
经过先后3次走访省医保局,律师志愿者认真查阅学习了医保报销各类政策文件,逐一对梁某两次住院期间用到的近千次药品进行分类,对照报销目录逐一查阅梁某用药的报销比例、可报销金额,准确计算得出梁某住院期间本应由医保支付的部分,详细整理成具体文档提交法院,并配合庭审法官赴太原市医保局进行现场核验,让提交的各类材料有理有据、可查可信,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梁某的诉请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经征求梁某意见,律师志愿者积极与该公司负责人联系,希望促成调解。但负责人表示,不给员工办社保本就是公司的“惯例”,目的是给大家到手的收入多一些,既然享受了好处,风险也应该由自己来承担。而梁某的请求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审理,并没有得到支持,也说明法律认可公司的这一做法。对此,虽然律师志愿者反复宣讲法律法规,但该公司还是坚持不愿意赔付梁某医疗费用,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最终,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认定了梁某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由该公司支付梁某医疗保险待遇损失144462.68元,以法律的名义,打破该公司坚持的所谓“惯例”。
梁某及其家人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一再感谢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法官和律师志愿者的帮助,送上写有“情系老兵办实事,维护权益暖人心”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