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营营律师:一物二质,无权处分,质权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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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4 14: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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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物二质涉无权处分,如何认定质权归属?

通过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相对人对无权处分人有权处分诉争财产是否具有合理信赖、相对人是否已实际占有和控制诉争财产来认定质权的成立。

阅读提示:在质押担保中,如果质权人未亲自占有质押财产,那么可能发生一物二质。实践中,这种情形的发生部分可归因于无权处分人将质押财产另作质押。由此,先权利人可能会与后权利人产生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先权利人主张自身质权存续、后权利人不享有质权,法院将如何认定?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质押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一物二质如果涉及无权处分人就质押财产设立质权的情形,在债权人就案涉质权担保的债权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质物,其有理由相信相对方有权处分案涉质物的情形下,应认定其善意取得该动产质权。

案件简介:

1.2013年12月,许某、陈某(一审第三人)与瑞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一批红木作为许某、陈某借款债权的质押物存放于某木业公司,并由其保管。

2.瑞某公司将涉案红木卖给某商贸公司(被告一),价款款项系瑞某公司发出经由某家具公司(被告二)流转至被告一,再支付给瑞某公司。被告一租赁某木业公司的场地存放涉案红木。随后,该场地由某仓储公司承租。

3.2014年7月,某资产公司(原告)、某实业公司(被告三)与某管理公司(案外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某投资中心,约定由该中心受让涉案红木的收益权。同日,原告、被告三、某投资中心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三受让原告所持的某投资中心的份额。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等主体签订协议,约定就被告三收购原告合伙份额的债务,被告一以涉案红木为质押物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5.因被告三某实业公司未履行收购义务,原告某资产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三回购份额并支付价款及迟延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确认原告就涉案红木享有质权、抵押权,原告可就涉案红木行使质权、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二等人对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6.2021年5月11日,福建高院一审认为,原告主张部分成立,判决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如被告三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对涉案红木行使质权、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二等人对被告三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7.一审第三人许某、陈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其质权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被告一某商贸公司不享有涉案红木所有权、无权质押,原告某资产公司未实现质物占有,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8.2022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一物二质情形中,某资产公司是否有权就案涉红木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裁判观点:

一、某商贸公司就涉案红木对外签订一系列协议时对其已设担保情况知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商贸公司与瑞某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不能确定某商贸公司继受取得涉案红木的所有权。

二、涉案质押协议可证明某实业公司与某资产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某资产公司对某商贸公司就涉案红木的处分权具有合理信赖。

最高法院认为,但是某商贸公司、某资产公司与某仓储公司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将案涉红木出质给某资产公司用于保证某实业公司的债务,某实业公司与某资产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根据瑞某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购销协议》、某商贸公司向瑞某公司支付款项的凭据以及某商贸公司与某木业公司签订的《租赁仓库合同书》、瑞某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货物交接确认函》,某资产公司有理由相信某商贸公司有权处分案涉质物。

三、某商贸公司出质给某资产公司的涉案红木,已由某资产公司一方实际占有、控制,某资产公司就涉案红木享有质权。

最高法院认为,某资产公司聘请某仓储公司代为占有质押物履行监管责任。某仓储公司已依约向某资产公司出具《动产质押清单》,确认收到某商贸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且某仓储公司在进入木材存放场地后还对质押物采取了围挡、设立标识、钉牌、编号等一系列足以让人知晓该批木材权属状况和设置质押权情况的措施。由此可见,某资产公司委托的保管方某仓储公司已经实际占有并控制了质押物。某资产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鉴于某资产公司已经实际占有并控制了质押物,其可善意取得案涉红木质权。某资产公司有权对案涉红木行使质权、抵押权,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许某、陈某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某清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案 号:(2021)最高法民终1210号],入库编号:2023-10-2-288-001

诉讼实战指南:

一、审查质权是否成立,首先应当审查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本案中,法院在论述某资产公司是否享有对涉案红木的质权时,首先审查了某商贸公司为某资产公司用质权作担保的基础债权是否真实。法院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协议,认定了某资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这是某资产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得以成立的重要事实基础。

在此,我们建议,如果当事人拟就质权主张权利,应当注意留存与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证据,在涉诉时,主动向法院澄清、论证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身主张成立。另外,如果当事人拟就他人的质权提出质疑,或者打算就他人实现质权的主张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主张的,应当注意从他人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入手,看看对方是否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始凭证材料、材料是否可信。

二、债权人(质权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质物,最好注意放置在非开放式场所内,并应注意设置显著标识。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从该规定来看,并没有限制实际接受交付的主体必须是质权人本人(债权人),可以是债权人委托的第三方保管人。但是,第三方主体代债权人保管质押财产的,应当注意采取合理、显著的措施对质押财产进行占有、控制。本案中,受某资产公司委托,某仓储公司作为涉案红木的保管商,设置围挡、公示牌,并载明权属状况,对涉案红木订牌、编号,该情节成为法院认定某资产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质押物的关键。

在此,我们建议,质权人(债权人)无论是亲自保管质押财产、还是委托第三方保管人保管,都注意对质押财产采取足够明显的占有控制措施,比如在物理空间上优先选择非开放的室内场所,在质押财产外观上设置带有自身信息、权属状况的显著标识,让第三人足以辨认质押财产上存在质权负担,方便减少后续被他人质疑质权是否成立的风险。

三、一物二质中,如果“在后质权人”已经实际占有和控制诉争财产,那么主张“在后质权人”质权不成立的在先质权人,除了注意从对方债权是否真实之外,还应注意对方就处分质押财产的主体是否具有合理信赖来论证。

本案涉及一物二质,法院论述中就某资产公司就涉案红木是否享有质权这一问题重点针对三个重点来讨论,基础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某资产公司是否有理由相信某商贸公司有权处分涉案红木、某资产公司是否已实际占有和控制涉案红木。

在此,我们建议,在一物二质情形中“在后质权人”已实际占有和控制诉争财产的前提下,在先质权人如果要通过主张对方的质权不成立来维护自身利益,除了先前所述关注其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以外,还应注意结合在案证据论述对方对相关主体有权处分涉案财产不具有合理信赖,比如没有询问涉案财产的权属状况、没有要求相关主体出具有权凭证等等。

四、一物二质中,如果出现善意质权人主张实现质权的情形,先权利人受损害的,应当厘清侵害自身权利的主体并准确提出主张。

本案涉一物二质,某资产公司善意取得涉案红木的质权,许某、陈某作为曾实际占有、控制涉案红木的先权利人,在二审中提出的主张是某资产公司不享有质权,未获法院支持,可见该诉讼策略欠佳。

在此,我们建议,如果出现类似本案一物二质的情形,先权利人应当结合在案材料客观分析后权利人是否存在善意取得质权的可能性、可能性有多大。如果诉前推演分析的结论是后权利人善意取得质权的可能性很大,那么应当厘清造成一物二质局面的罪魁祸首是何主体,并针对该主体提出相应的主张。比如,本案中,许某、陈某应当理性判断,某资产公司主张就涉案红木实现质权是否会影响自身的债权实现,如果确受影响,可以要求自己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某木业公司承担保管不当的责任,或者要求无权处分人某商贸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要求瑞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2.02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多次成功争取法院支持客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等结果,得到众多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肯定。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律师主办了大量难度较大的执行案件,例如:疫情封控期间,在一周内代理客户保全被告数亿现金;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冻结企业工商信息;代理客户成功撤销法院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代理客户成功阻挡申请执行人拍卖土地、厂房,最终争取执行和解的圆满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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