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暖新” 货车司机获赔双倍工资
【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27日,于某、解某、陈某等7人到江苏徐州丰县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他们7人先后入职徐州某物流公司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另还存在无故调低驾驶员底薪、对驾驶员罚款、非法辞退等行为。2022年12月,于某、解某、陈某等7人向公司提出抗议,公司令于某、解某、陈某等7人将车钥匙上交后,于次日将其移出工作群。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万般无奈的情况下,7人到丰县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
接到求助职工反映的情况后,丰县总工会认真研究,认为这是一起涉及新业态道路货运驾驶员权益的典型案件。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迅速启动工会法律援助程序,指派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史先雨承办此案。了解案情后,法援律师先是对货车司机入职后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然后联系物流公司商讨事情处理方案。而物流公司认为和货车司机的每次运输费用都是按运输单价、运输趟次来支付,没有固定数额的劳动报酬,在承包期间不需要考勤打卡,只需要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他们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运输业务承包关系,且承包关系因于某等7人在2022年12月16日恶意罢工而解除。另外,物流公司要求货车司机对12月16日“恶意罢工”临时毁约给物流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予以赔偿。货车司机则认为物流公司每月都为他们发放工资,并接受物流公司的考核,他们之间就是属于劳动关系。至此,商讨陷入僵局。
法援律师只得再次进行多方走访调查,先后收集到物流公司每月发放给7人工资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物流公司《关于车队保底工资调整和相关考核办法》复印件、工作群微信群聊打印记录、《离职司机车辆验收表》等证据,证明公司与货车司机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法援律师的指导下,7名申请人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向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了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不同的仲裁请求。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受理开庭后,承办律师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律角度指出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于2023年4月27日裁定:因物流公司未与入职职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7位职工双倍工资共计36.37万元。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维护新业态货运驾驶员权益的案件,物流公司采取“社会化用工”“服务外包”等新型用工模式,来逃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
新就业形态具有雇佣关系灵活、工作方式弹性、工作时间碎片等特点,给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造成了一定困难。所以“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尤为重要,以用工事实作为判断用工关系的依据,工会组织应当重点关注这种有代表性的新型用工模式,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当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组织要及时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江苏工人报 丰县总工会)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