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9日,芷江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8年12月,被告田某租用了原告芷江县某中心位于芷江县新店坪镇沿街某门面,租赁期限为5年,双方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芷江县某中心提醒田某尽快搬离门面,但田某认为其在承租期间沿着门面外部后侧搭建了厨房、厕所等附属物,虽未履行审批手续,但芷江某中心应补偿其40000元损失,因双方协商未果,芷江县某中心便将田某诉至芷江法院。本案由新店坪人民法庭负责审理,法庭审理后判决被告田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门面,并将该门面退还给原告芷江县某中心;被告田某需偿付芷江县某中心门面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
2024年9月6日,被告田某主动联系法庭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履行法院判决,希望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支付租金。在法庭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原告方也表示愿意放弃租金损失,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