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又有了新进展——7月27日,条例修订草案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江华介绍,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六个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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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改意见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保护义务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在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增加一款:“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依法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有市(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学校应当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纳入教职员工入职培训。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并将未成年学生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纳入教职员工入职培训、继续教育”的内容。
关于社会保护,有省级有关部门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明确景区对未成年人的免费或者优惠规定;鼓励建设具备科普等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对此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免收门票费用等多种方式优惠。鼓励其他景区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未成年人给予优惠。”同时,新增“鼓励依托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生态资源,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生态文明理念宣传教育”这一条款。
在网络保护方面,应当进一步厘清相关职能部门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建议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增加关于网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同时,新增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宣传教育的规定。此外,还有调研意见提出,应当增加关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面的规定,加强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方面的规定。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针对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多、困境儿童数量大、监护能力弱等具体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专设“特别保护”一章,重点对监护能力评估、监护资格撤销、临时监护程序、临时监护承担、监护恢复等方面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两个专章,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同时,2024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修改,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
现行的《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于1990年,2011年小幅修订,至今实施已有10年。新修订的《保护法》实施后,我省现行《条例》有诸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也不能适应和解决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个“最柔软群体”的保护已成为群众强烈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