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2号
《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5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庭和学校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做好转介、跟进工作,接受转介的部门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推诿。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指定牵头单位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置,处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和监护方法,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学习、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导其珍爱生命,并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进行青春期教育;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健康上网和防火灾、防溺水、防诈骗、防性侵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