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偶有此类悬赏广告:“现面向社会征集XX违法犯罪线索提供线索者重金奖励!!”个人是否可以发布公开征集他人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呢?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在公司未被确认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个人擅自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公司违法违规犯罪线索,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将如何维护公司名誉权?
个人针对公司发布悬赏广告
2022年8月,郑先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则悬赏广告。“本人郑XX现面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收集上海某科技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规犯罪线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请积极向本人提供线索、证据。对于提供的线索证据,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本人依据相关部门的处罚金额给予税前万分之一的奖励报酬(不低于200元不高于500000元)。奖励报酬由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代为发放。收集时间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31日。如有重大线索提供者,本人视情况再给予另外报酬。”
上海某科技公司知悉该广告后,委托律师向郑先生发出律师函,要求郑先生立即删除相关侵权内容,停止侵权行为,以公司认可的方式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依法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收到律师函后,郑先生并未认识到自身行为有何不妥,还将该律师函转发至微信朋友圈,并再次发布了上述悬赏广告,强调“加钱!从明天起加钱,原有报酬上涨50%!现在是万分之1.5!”
法院缺席审理判处道歉及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科技公司将郑先生诉至宝山法院,请求判令郑先生停止侵权,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悬赏广告等侵权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
被告郑先生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线索的征集,是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向广大群众发布的要求群众提供公安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一种手段。被告郑先生在原告科技公司未被确认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原告公司违法违规犯罪线索,极易使他人误认为原告及其控股公司涉嫌犯罪,从而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程度相应降低,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依法及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据此,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先生停止侵权,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悬赏广告等侵权内容,在微信朋友圈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个人发布刑事悬赏广告是否侵权?
对于犯罪线索的征集,只适用于公权力,公民个人无权发布悬赏广告。公民个人在他人未被确认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犯罪线索,很容易使他人误解,导致被悬赏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侵害他人名誉权。
此外,公民还享有隐私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授权,不得私自获取、监视、窥探公民个人隐私。公民个人并不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侦查权,当公民个人为了提供刑事悬赏中所要求的信息而采用秘密手段获取公民隐私时,往往也容易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陆艺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