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征地的过程中,征收部门常常以各种借口,如所拆建筑违章搭建、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村民自治和安全隐患等等,为自己的非法强拆行为开脱辩解,甚至将其宣扬为“名副其实”。但是,无论如何,拆除房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有任何违法和不当的行为。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胜诉案情
浙江省绍兴市的梁先生在当地拥有一家机修厂,当地政府为了加快推进征地工作的进度,打着“拆危拆旧专项整治”行动的旗号,当地区政府以梁先生的机修厂存在安全问题,存有安全隐患为理由对机修厂的厂房部分实施了拆除行为,随后又对机修厂的配套设施如龙门架、行车等大型工业机械设备实施了强制拆除。
梁先生的机修厂已经运营多年,如果合法鉴定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确实应该拆除,只要按照合理的评估和补偿标准,机修厂老板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但是拆除之前,相关补偿就有很多不合理之处,甚至补偿的依据评估报告也是拆除后几个月才送来,其中违法之处很多。
梁先生对区政府的这一系列操作深感不满。他认为自己的公司属于合法企业,用地建房也都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批且办理了合法的证件。梁先生委托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来为其争取合法权利,希望能为自己的合法企业被强拆争取到应有的补偿。
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通过审阅梁先生资料后发现,当地区政府的做法明显是拆危代替强拆,拆迁方为了达到征收目的,假借拆除危险房屋的名义,违法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这种行为是违反《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的,梁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首先在拆除之日,是综合执法大队向机修厂送达了《强制处罚告知书》,但是综合执法大队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行政机构,因此作为强拆行为的组织者,区政府应当承担对机修厂的强拆行为的责任。我国的《行政强制法》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不遵守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才能按照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在本案中,区政府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作为拆除的依据,所以区政府进行强制拆除行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支持的。因此,区政府的拆除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京康律师风采
京康律师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并给予梁先生应得的行政赔偿。法院审理中,被告未能证明其强拆房屋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未能证明其认定梁先生厂房属于危房建筑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法院支持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区政府的行为违法。
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强拆是确定的违法行为,不论对方强拆的理由是什么,但是究其根本,都是以下几种情况:
1. 只要你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那么有权进行强制拆除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七人乡镇政府、区(县)政府都无权强拆;
2. 如果你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此时你就需要注意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过程、违法建筑被拆除的法律依据、拆除的过程中有没有给您陈述、申辩等必经程序;
3. 如果房子已经被强制拆除,或者收到了强制拆除通知书,此时一定要立即咨询律师,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在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团队的帮助下,梁先生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法院全面支持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为梁先生赢得了应得的合法赔偿。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