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牛津
近日,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汪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4月13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3年3月,汪某与朋友在一KTV唱歌娱乐,其友人在与前台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生争执,同在该KTV唱歌的顾客魏某某看到后,遂上前劝阻。
“关你什么事?!”汪某感觉受到挑衅,朝魏某某打了一拳,后二人被拉开。
“这件事情跟你有什么关系,要你来‘逞威风’!”汪某出拳后仍未解气,遂跑到自己车上,开车将魏某某撞倒在地,随后载上友人逃离现场。魏某某随即被朋友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骨盆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去年7月14日,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20日,被告人汪某赔偿被害人魏某某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具有的情节,提出上述量刑建议,被当地法院采纳。
承办检察官提醒,冲动是魔鬼,遇事要冷静对待,不要因一时冲动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最终害人害己。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