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刚 通讯员 褚红艳
显性纠纷中可能套有隐形纠纷,如果就案办案,从一个纠纷可能会产生多个案件。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牵连各方、涉及多省的劳动纠纷案件时,不仅把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做好,还秉承“绝不留尾巴”的理念,对可能引发的、即将发生的、已经存在的纠纷,尽可能依法纳入现有案件中一并实质性解决,实现“一案结、多案消”。
不久前,山西某环保公司承建了丰县某能源公司的污水处理项目,后将其中的劳务项目外包给河南某劳务公司。河南某劳务公司从丰县当地招聘包某等人在项目工作。工作期间,包某等人收到《人员调动通知》,被强制调岗到外地。因包某等人系丰县本地人,到外地工作难以兼顾家庭,生活成本等也会增加,实际到手的工资会比在本地工作少很多,他们便不再继续到岗工作。
因相关待遇问题与公司协调后难以达成一致,包某等人便以上述两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等。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包某等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主体不明确为由未予受理,包某等人遂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包某等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为山西某环保公司,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支持包某等人部分诉讼请求。山西某环保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过细致调查和与各方充分沟通后发现,山西某环保公司与河南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多年的商业合作,双方因案涉项目也存在一些款项纠纷,但整体关系较为融洽。经综合评估各方面因素,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具备以调解化解纠纷的基础。
在二审庭审时,河南某劳务公司未到庭应诉,山西某环保公司代理人陈述其公司已向河南某劳务公司支付与本案相关联的部分劳务费用,如果按一审判决继续由山西某环保公司承担责任,其会进一步向河南某劳务公司主张权利。
了解到这些信息后,二审承办法官认为,如本案二审简单维持一审判决,可能引发后续多个诉讼,也有可能影响两公司合作关系;两公司如果在后续责任承担问题上相互扯皮,也不利于劳动者维权,这与“一次有效速裁”要求的“二审实质解纷”初衷不符。二审承办法官认为,要充分发挥第一次接触时机,取得当事人信任,实现有效沟通,做好审前调解工作;即便调解不成,亦可通过有效沟通为接下来的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将该案向庭里汇报后,承办法官决定对各方当事人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争取在二审程序中“尽可能依法一揽子解决案件相关联的问题”。
二审承办法官首先通过电话与未到庭的河南某劳务公司取得联系,详细询问了解该公司经营状况,建议其与山西某环保公司就案涉纠纷以及后续合作事项充分交换意见。同时向山西某环保公司释明在本案中一揽子解决相关联问题、尽可能避免产生衍生诉讼的建议,取得该公司的认可。
经过二审承办法官细致的沟通和释明,山西某环保公司与河南某劳务公司均同意在本案中一揽子解决纠纷。考虑到3位劳动者均在丰县当地,庭长带领二审承办法官前往丰县,联合一审法院对包某等人做调解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与两个公司的代理人及时沟通,达成了由河南某劳务公司支付案款、山西某环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初步调解方案。
随后,二审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赶往河南当地,与河南某劳务公司进行面对面沟通,同时线上与山西某环保公司进行协商,一次对两公司的纠纷隐患予以解决,彻底打消了河南某劳务公司的顾虑,其对调解方案表示充分认可。河南某劳务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向承办法官当面承诺次日前将案款主动全部支付到位。二审承办法官从河南出差返回徐州当日,包某等人反馈他们已收到河南某劳务公司给付的案款。
至此,该案所涉纠纷全部得到实质性解决。经过与各方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既处理了显性纠纷,也处理了后续极有可能发生的隐形纠纷,实现了“一案结、多案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