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应当给予黄某某必要的行政处罚。”近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对黄某某行政处罚,进而推动刑行共治。
去年4月,黄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己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非法转账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等提供给对方收款,并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从中获利900元……经查,黄某某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支付账户单向流水金额共计2万余元。
经审查认定,黄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2023年11月23日,该县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作出不起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经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全面审查后,于今年1月,向该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给予行政处罚,避免了对被不起诉人“一放了之”的情形,消除追责盲区,确保“罚当其错”,既让被不起诉人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又承担了必要的法律后果。
来源 | 凤冈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