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职务犯罪案件“以案为鉴、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作用,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4月3日下午,裕安区法院对汪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和蒋某某、蒋某涉嫌贪污罪公开宣判,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乡镇财政所、村党支部书记等50余名工作人员旁听。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4万元,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人蒋某某、蒋某共同侵吞公共财物150万元,数额巨大;汪某某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蒋某某、蒋某行为构成贪污罪。综合考虑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一百零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通过此次旁听宣判,我深受震撼,真切地感受到违纪违法带来的惨痛教训,一定要引以为鉴、警钟长鸣。”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深受警醒,今后要进一步增强纪法意识,时刻绷紧反腐倡廉之弦,切实筑牢拒腐防变堤坝。
案例是最深刻、最鲜活的教材。近年来,裕安区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持续延伸审判职能,把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作为警示教育的重要抓手,通过常态化组织旁听庭审、宣判活动,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案中人”警醒“身边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力、感染力、穿透力,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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