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普及给人类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极易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甚至沉迷,鉴于此,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治理体系,建立健全青少年健康成长法治保障措施,国家立法部门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制定的这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条例》的实施,总则中最后一条明确了实行“社会共治”工作原则。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达到实行社会共治的目的。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制定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提出实行社会共治模式。监管机构和社会组织、政府、和学校、企业和家长、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是条例实施的共同参与者。《条例》坚持社会共治,确立了负责条例实施、对未成年的个人信息提供网络保护、承担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预防和干预职责的主体或部门,明确了各方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责任义务,全面构筑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线。在网络时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再仅仅是父母、学校等现实生活中的看护者的责任,包括新闻主体、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等都负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责任。
未成年人需要保护的同时更需要成长,《条例》并未单纯地将未成年人定位为保护对象的范畴,而是可以通过手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并在相当程度上独自面对世界的网络时代的主体参与者。因此本条例在强化网络监管与保护的同时,更加致力于增强未成年人自身应对网络世界各种问题的能力。《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教育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新闻媒体等在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中应担当的职责。
《条例》不仅包括了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还包含了拒绝网络欺诈、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以及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等多个方面,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多维度多角度的法治保障。坚持社会共治的模式,明确了与未成年人密切关联的各方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义务,有助于全面构筑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线,对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