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硕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在蒋某某的认知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最多被拘留15天,可他没想到,此行为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1月4日,楼某某与蒋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和硕县法院开庭,法院判令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楼某某支付车辆租赁费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合计1050元。
2015年2月9日,因蒋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楼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当即向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然而,蒋某某非但抗拒执行,还转移、隐匿个人财产,以此规避法院执行。
2016年2月2日,和硕县法院审结赵某某与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赵某某4.1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合计1210元。
2023年1月9日,因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和硕县法院于2023年1月11日向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2023年3月10日,蒋某某又收到法院送达的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据调查,2019年12月至2023年6月,蒋某某使用其父母及女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资金结算工具流转资金,并以女友的名义分期购买一辆车。
2023年6月至7月,蒋某某又使用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将40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
由于蒋某某未如实报告个人财产,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决定。
法院认为,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鉴于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蒋某某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新疆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