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如何理解?本篇文章将带来省厅官方回复。
留言: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8号)中“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请问项目用地红线范围是否只要在“泉域保护范围、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4个区域其中的一个范围内就不能建设?还是说用地范围需要同时在“泉域保护范围、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4个区域内才不能建设?
回复:咨询人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厅答复如下: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国令 74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即项目用地处于上述任意一种区域范围内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来源 | 广西生态环境
编辑 | 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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