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从国家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准确认定了医保骗保犯罪。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
另外,提出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其中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也要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准确认定医保骗保犯罪
近年来,警方破获的医保诈骗违法犯罪类型有十多种。记者搜索发现,常见的主要有盗刷医保卡、倒卖特病药、谎报病种骗取医保金等。
此次出台《意见》所指医保骗保刑事案件,是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犯罪案件。医疗保障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等。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另外,定点医药机构通过实施前款规定行为骗取的医疗保障基金应当予以追缴。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这些情形将从重处罚
有关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通知”也进行了详细阐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组织、指挥犯罪团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曾因医保骗保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拒不退赃退赔或者转移财产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要同步审查洗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线索,实现全链条依法惩治。要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发现、识别医保骗保团伙中可能存在的黑恶势力,深挖医保骗保犯罪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并坚决依法严惩。
对实施医保骗保的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综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数额、手段、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案件具体情节,依法决定。
对于非法收购、销售药品,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等行为,《意见》也给出处罚办法。
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盗刷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购买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应依法正确适用缓刑,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作出决定。依法用足用好财产刑,加大罚金、没收财产力度,提高医保骗保犯罪成本,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
潇湘晨报记者任弯湾 实习生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