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谭乐之
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容永祺针对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建议建立健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及服务相关制度机制。
容永祺认为,随着国家逐步迈入中度老龄化,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面临更大挑战,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一种补充,推动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将有利于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长远减轻国家公共卫生开支负担。对企业发展来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外提供额外的医疗补助,有利于职工队伍稳定。
不过,目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过程面临不少挑战。容永祺同时指出,目前企业的用人成本不低,除了职工工资总额外,还要为职工缴付“五险一金”。加上企业购买的商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可否“税前列支”没有明确规定,各地部门处理不一,降低了企业为职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的意愿。
2020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199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2002年5月,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009年财政部等发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容永祺介绍,以香港为例,许多雇主为雇员提供团体医疗保险,作为雇员福利之一。这类团体医疗保险一般由雇主为雇员购买商业团体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及赔偿额由雇主和保险公司商议决定,保费一般由雇主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额可弥补被保险雇员需自行承担的部分甚至全部医疗开支,包括在私营医院、诊所和机构的医疗开支。据香港统计,有约128万名现职私营机构雇员享有雇主所提供的医疗福利,其中大部分是雇主为雇员购买的商业团体医疗保险,帮助雇员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由于雇员有了这些医疗保障,成功引导他们前往私营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间接减轻了公营医疗机构的负担。
对此,容永祺建议参考香港做法,鼓励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列为企业“税前列支”。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明确包括“商业医疗保险”。各地税务局对核准企业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是否列入税前成本有不同的解释。建议中央相关部委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允许企业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关费用可享“税前列支”政策。保险保障范围除了医疗保障外,也可包括重疾险、长期护理险等健康保险。
二是其他与补充医疗相关服务的费用可享“税前列支”。除了商业医疗保险,部分企业会为职工提供健康管理或改善服务,或购买相关服务。建议明确允许企业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认可的健康管理机构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部门判定可享“税前列支”。
三是允许企业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费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当前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相关保费计入职工个人收入,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明确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列为“税前列支”,可以设一个最高额度。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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