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为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水资源、生态环境和社会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地方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建设、维护、养护及使用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河道日常监督检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及其农业、水利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河道综合治理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级以上人民***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河流上游地区实行防洪堤坝控制,防止汛期水土流失;下游地区采取引(排)、灌工程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因洪造成的水灾损失;重点监管的河流水域,应经河长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妨碍行洪安全而必须经过处理的技术方法修建或扩筑拦泥船以满足岸上的生产需要和施工需要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第八条在乡(镇)、村设置河口以下的居民小组应当按河势情况定期开展清障疏浚工作。(包括沿线农田基本建设),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点应当依法配备道路运输工具,并有专人押送)。第九条新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配套管线的安装、维修、改造应当符合现行的规范要求,并及时进行试运行。第十条新建各类房屋和其他设施不准随意拆除。第十二条凡涉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场(厂)、站(所);工业企业用地的污水排放、污染事故发生的地点,均须办理手续。第十三条从事化工原料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当地***和环保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四条禁止无证堆放废弃物、闲置物品。第十五条未经审批的采矿许可证件未取得许可前,严禁私挖非法开采地下煤炭和其它危险品。
、冶炼加工厂,其选址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
,要立即报告原设计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向社会公开。如确属重大事项应及时说明理由,予以纠正。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解读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为加强对河流、湖泊及其支流水域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具体内容包括:(一)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二)依法规范从事水土保持活动的活动以及涉及其他行业的施工及运营等活动; (三)、河道治理与保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六条国家实施“预防为主”战略,实行生态优先、***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利用投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主选择、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方法;建立以资金融通机制,提高全要素投入水平,增强公民环保意识,强化污染防治意识,推进节能减排、节约用水。地方人民***应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纳入财政预算内使用,并采取有利于农田灌溉和生态环境改善的相关措施,支持农民增收致富。第七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河道日常运转的监管工作。市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确定的河道管护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保障体系;
2、具有完善的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预报功能;
3、在河道清淤、养鱼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4、河底泥沙清理处置设施齐全,能满足群众生活需要,保证污水达标排放;
5、经核实后能够实现河道综合整治的要求;
6、河道疏浚、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河段;
7、河床坡度小于20°C且不超过10米的河段。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责任维护辖区内河流、湖泊和其他重要水体的安全稳定。第九条一切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统一安排,不得阻挠和妨碍河道管理秩序的工作,并对其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尚无法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纪收入和违法占地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清淤是城市管理中常见的任务之一,为了提高清淤效率并减轻人工负担,巴洛仕推出了一款高效智能清淤机器人,帮助城市快速清理污泥和杂物,助力城市更清洁宜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