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后是定亲结婚的高峰期,今年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彩礼新规”正式施行。此后,多地适用新规对彩礼官司作出判决或调解。记者今日获悉,崇州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情侣恋爱期间转款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涉及“彩礼”,法院判决女方返还3万余元。
案情介绍
法院查明,男方与女方原系恋人关系,同居生活近一年。双方关系发展到谈婚论嫁时,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女方将男方赶出家门,双方分手。
同居期间,男方转款给女方5万余元,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的大额转款共计3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男方遂诉至崇州法院。
法院审判
审理过程中,女方辩称,大额转款系男方为实现结婚目的的自愿转款行为,属于男方的赠与。因此,应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扣除双方共同生活支出及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女方返还男方3万余元。
宣判后,女方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返还了相关款项。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对于恋爱期间一方给付另一方的大额财物,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家庭收入、相处时间长短、恋爱关系的状态、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财物给付情况、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赠与还是彩礼,以及是否应返还。
本案男方转款给女方,是为了巩固双方之间的感情,达到结为夫妻的目的。此款具有彩礼性质,现在女方提出终止双方恋爱关系,男方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女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据悉,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彩礼的范围,是否应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法官表示,情侣之间难免有金钱往来,但即使在热恋中的情侣愿意为“真爱”买单,金钱并非表达真爱的唯一方式,切记保持理性,以真心换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