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融合创新链与产业链的关键纽带,对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极其重要。制度创新是指通过突破现有制度框架、优化规则体系或引入全新机制,以适应社会、经济、技术等环境变化的过程。其意义在于通过制度层面的变革,激发社会活力、提升治理效能、推动可持续发展。
系统构建制度体系
以战略规划强化方向指引。将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置于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振兴发展的战略高度进行统筹谋划。黑龙江应紧紧围绕“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布局,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科技创新体系服务产业体系的整体效能。2025年,《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产业化突破年行动方案》出台,下一步,要深化科技成果产业化突破年行动,坚持有组织科研与有组织成果转化一体推进,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无缝对接。
以法律保障夯实权益归属。不断加强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相关立法工作。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确立转化活动的基本规则,明确成果权益、转化方式、收益分配等核心问题,特别是细化了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激励,为“谁转化、谁受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政策支撑细化实践路径。黑龙江围绕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评价、免责、服务、资金等关键环节,出台了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的政策措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涵盖技术开发、应用推广、产业化的多元评价标准。
精准推动制度创新
创新转化激励制度。核心是解决“价值认定”和“利益分配”问题,将转化成效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的考核评价体系,与学科评估、资源分配挂钩,从组织层面引导科研导向。同时,严格落实《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关于成果收益分配的规定,并对成功转化的团队和个人给予重奖,扭转“重研发、轻转化”的倾向。
创新风险免责制度。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具有高风险性,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使得许多管理人员畏首畏尾。落实《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试行)》,明确在履行规定程序、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因成果本身技术不确定性、市场变化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的转化失败,相关决策和管理人员可予免责制度,营造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使管理人员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推进转化项目审批和落地。
创新资金保障制度。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应设立专项资金,以直接资助、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强、市场前景好的重大成果产业化项目。引导设立和参与各类科创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企业,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投融资格局。
充分激发制度活力
以生态营造催化创新质变。制度效能的持续释放,离不了开放协同、要素汇聚的创新生态滋养。应着力构建“政产学研金介”深度融合的共生体系,促进人才、技术、资金、数据等创新要素的高效流动与优化配置。积极培育崇尚科学、敢闯敢试、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强化区域协同与国际合作,主动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在开放竞争中汲取先进经验,提升就地转化生态的效能与韧性。
以机制贯通促进循环畅通。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内在机制的有机联动与动态调整。应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协调与落实机制,确保规划、法律、政策在执行中同频共振、形成合力。完善监测评估与反馈优化机制,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动态追踪成果流向、转化成效与产业贡献。推动形成市场驱动、需求牵引的成果筛选与定价机制,让真正有价值的成果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以长效治理确保行稳致远。激发制度活力,关键在于构建可持续的治理框架,保障创新动力不衰减、转化路径不偏移。应探索建立与科技成果就地转化规律相适应的稳定投入长效机制,超越项目式的短期资助,形成对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试验证、产业化等全过程的持续性资源保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本文为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青年项目阶段性成果)
调研小结
创新转化激励制度。核心是解决“价值认定”和“利益分配”问题,将转化成效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的考核评价体系,与学科评估、资源分配挂钩,从组织层面引导科研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