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公司年会邀请歌手现场表演他人创作的歌曲,虽然未收取门票,但是在网络平台上同步直播,是否对他人的歌曲构成侵权呢?近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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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艺人是音乐创作人及歌手,其创作了大量优秀的音乐作品,包括《某某情歌》。某公司系该艺人独家经纪和版权代理公司。经授权,该公司独家享有《某某情歌》的全部著作权。
2023年8月,某公司在网络上发现,位于合肥的一家企业在组织并主办的公司年会上邀请其他歌手现场演唱了《某某情歌》,但该歌手和主办的企业均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拥有著作权的某公司将歌手和办年会的企业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因表演权被侵权所受经济损失1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3.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办企业作为涉案演出组织者,未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某歌手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表演涉案作品,均侵犯了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表演权,构成共同侵权。
该公司年会虽未收取门票,但通过7家媒体现场同步直播,直播期间点击收看达到400余万人次,客观上起到了对主办企业的商业推广作用,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近日,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唱者及涉案作品的知名度,案涉演唱的地点、规模等因素,判决主办年会的企业和表演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举办年会邀请他人演唱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歌曲,即使是内部活动,但有一定规模的不特定人员在场,也属于公开表演,而采取直播的形式扩大了影响范围。企业作为演出组织者,应提前取得歌曲的表演许可,或选择无版权风险的音乐。
主办企业作为涉案演出组织者,将年会进行直播,没有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集体管理组织的表演权授权,侵犯著作权人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免费表演不收费,不付酬,无商业目的,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需要付费。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