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人: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副主任 吕赛燕
2025年4月,浙江省永嘉县检察院检察官吕赛燕(左)与同事对一起合同纠纷案进行审查。
一名企业家试图以“公章不实”为幌子,行“金蝉脱壳”之计,逃避债务。在我院的监督之下,这一行为最终被依法纠正。
2024年4月,一起诈骗案被移送我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托我院“涉民刑事案件一案双查”工作机制,2025年初,我所在的民事检察部门同步对案件进行审查。没想到,这一查竟查出了“惊天秘密”。
我们审查发现,该案是某建筑公司时任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何某在合同上伪造公司印章,进而诈骗他人财物。在进一步审查案卷时,我们发现何某和建筑公司曾于2023年4月被一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支付相关租赁费用。法庭上,戏剧性的一幕上演:建筑公司辩称从未授权何某签订涉案合同,且合同所盖公章“并非公司所有”,系何某“个人私刻”。何某对此并没有反驳,坦然承认印章系其“个人私刻”,与建筑公司无关。法院由此判决何某承担全部民事债务责任,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
建筑公司真的不用担责吗?这中间是否有什么“猫腻”?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我觉得其中可能有蹊跷。
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在庭审时坚称“公司只有一枚备案印章”,即所谓的公章。但我们审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多枚印章,且这些印章均由建筑公司财务人员保管,没有公司授权无法使用。该事实与李某的陈述存在重大矛盾。
经初步研判,我们认为前述民事诉讼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一场抽丝剥茧的调查就此展开。
我们通过审查何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发现何某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关于“私刻公章”的陈述纯属谎言。原来,在民事诉讼案件开庭的前一天,李某曾召集何某及公司多名高管开会。会上,李某明确指示何某开庭时要称印章是自己所刻。次日庭审,何某按此陈述,李某也出庭作证。庭审结束后,公司高管叶某还给何某发信息,要求其“立即跑路”,并转去500元“路费”。
至此,我们更加确信印章背后“大有文章”,于是进一步顺藤摸瓜,围绕印章真实性问题展开全方位取证。
我们对建筑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建筑公司内部印章管理极度混乱,公司财务人员证实,公司有多枚印章同时使用,涉案印章就是其中之一,不管谁需要都可拿去使用。2024年2月,公司负责人甚至授意将涉案印章丢弃。此外,我们还调取了建筑公司与某单位签订的标的额达146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其他合作方签订的多份租赁合同,均发现上述重要合同加盖的印章与涉案印章一致。
涉案印章的来源也随之水落石出。何某交代,印章是李某让其小舅子刻制的,自项目开始便交由他使用。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真相越来越清晰:何某租赁钢板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属于职务行为;涉案印章是建筑公司实际使用的重要业务章;租赁公司基于交易习惯以及何某的职务身份,相信其代表公司签约,完全合理,并无过错;建筑公司不仅管理混乱,更精心策划骗局,企图逃避债务。
我们认为,依据民法典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以法人名义在职权范围内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原则上应由法人承担。该案中,租赁公司基于交易习惯与何某职务身份所形成的合理信赖,应受法律保护。
2025年6月,我院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检察建议,依法裁定再审。再审庭审中,一系列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建筑公司的辩解在事实面前苍白无力。
2025年12月17日,法院再审改判,由该建筑公司与何某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整理:史隽 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