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
沈某(女)与金某(男)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金某与陶某在2015年左右发展成婚外情人关系,金某并向陶某赠与了大额财产。金某于2022年5月死亡。
沈某及子女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金某对陶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陶某返还受赠款190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陶某应全额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扣除陶某向金某转回的540万余元后,判决金某向陶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陶某向沈某返还1400万余元。陶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金某在与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陶某大量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金某与陶某存在婚外情人关系,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沈某的财产权益,又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相应的款项应由陶某全额返还。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沈某与金某对夫妻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金某向陶某赠与大额财产,远超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且从未征得沈某的同意或追认,其赠与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沈某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受赠人陶某系金某的婚外情对象,金某赠与陶某财产的行为也有悖公序良俗。从维护公序良俗原则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应认定赠与行为整体无效。公序良俗是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人民法院通过否认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的效力,保护配偶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底线。
综合自上海一中法院、民生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