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家住在
贵阳市云岩区普天中央国际小区
前几天家里发生了火灾
损失不小
火灾发生后
陈女士和家人
还没有对家里进行清理
所以到现在都还是一片狼藉
陈女士:
家里的老人早上开了一个小电炉,忘记关了,去看孩子了。所以从早上10点左右到下午4点过,一直没有人。虽然是我个人的失误导致了火灾发生, 我负主要责任,但是物管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既然是自己的失误
导致火灾发生
那么陈女士为什么认为
物管公司也有责任呢?
陈女士:
我们这里是超高楼层,有48层。当时交房的时候,物业告诉我们,烟感器是为了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动。所以我装修的时候,所有烟感器都没有被遮挡,也没有移除。这里有一个烟感器,加上三个卧室和厨房,整个家总共有五、六个烟感器。
在有烟感器的情况下,陈女士家中却还是发生了严重火灾,陈女士想了解 烟感器是否探测到火情,于是到物管公司查询了烟感器的报警记录。
陈女士:
他们一直在闪烁其词。查到报警记录:13:46的时候就发出了警报,他们关闭了。14:23的时候又发出了警报,他们还是同样关闭了警报。一直到下午4点,物业才给我打电话说我们家冒出了黑烟。我认为他们要是下午1点钟就发现的话,就不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到下午4点钟已经燃烧了三个小时,那个时候已经不可挽回了,所以我觉得他们存在严重的失误。
在陈女士提供的烟感报警记录上记者看到,在当天13点46分、14点23分和14点44分,烟感器三次发出了报警。那么,物管公司为什么不采取行动?是否真如陈女士所说关闭了报警呢?
带着疑问,记者来到了普天中央国际小区的物管公司。见到记者的到来,一位自称领班的工作人员立即阻止了记者的拍摄,并且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虽然暂时不能确认
物管公司在这次事件中
是否存在过失
但是对于工作人员
这样的处理态度
陈女士表示难以接受
陈女士:
作为业主,我只是想去物管公司了解一下他们的安防系统是否完善,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拒绝了我们的采访。他们联系领导,领导给我们的回复也是不接受采访,他们这种态度,我是非常不满意的。接下来我也会咨询律师,如果物业公司存在过失的话,我肯定要走法律途径。
记者刚刚离开现场
陈女士就给记者发来照片
她称物管公司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
进入她的家里
并将所有的烟感器拆除带走
随后,记者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消防法》第64条和67条,以及《民法典》第942条,物业公司对消防设备有维护管理与安全防范义务,接到火警应立即处置,组织疏散并协助扑救。另外,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物业公司接到火警,应立即报警启动预案,组织疏散与初期火灾扑救。
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宏伟:
这次事件是业主本身使用电器不当,造成了火灾,所以业主自身要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在扩大损失部分,物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发生火灾的时候,物管公司要积极作为,组织人力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这个是法定义务。在本案当中,很明显物管公司工作人员怠于行使以上义务,所以物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丨王旭
编辑丨刘雨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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