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作为我国寒温带针叶林生态系统的核心区域,孕育着偃松、野生蓝莓、笃斯越橘等独特且珍贵的野生植物资源,这些资源既是生态平衡的重要支撑,也是林区经济发展的天然根基。当前,随着人为活动加剧与资源开发需求增长,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凸显,制定专门的《大兴安岭地区野生植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既是落实国家生态保护战略的具体行动,也是破解现实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必然要求。大兴安岭的野生植物群落是维系区域生态平衡的关键纽带,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受掠夺性采集、掠青采摘等行为影响,野生蓝莓等资源种群分布面积和产量发生变化,部分珍稀物种生存面临威胁。同时,气候变化背景下,野生植物的自然恢复能力必然受到影响,亟需通过制度化手段强化保护。《办法》的制定可明确野生植物保护的具体范围、栖息地保护措施及禁止性规定,建立动态监测机制与保护小区,从法治层面遏制破坏性采集行为,为野生植物资源筑牢安全防线,保障寒温带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稳定性。 二、规范资源开发利用的现实需要。野生植物资源是大兴安岭林下经济的重要支撑,偃松籽、桦树汁、野生浆果等产品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成为林区群众增收的重要渠道。但当前资源开发中仍存在诸多乱象:部分采集者不按规定采集,违规开展掠夺性、毁灭性采集;市场流通环节缺乏有效监管,非法收购、售卖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时有发生;采集标准不统一,折枝、掠青等行为不仅破坏资源再生能力,也影响产品品质。《办法》可通过明确采集许可制度、规范采集时间与方式、建立购销档案等要求,让资源开发有章可循。同时,借鉴外地经验细化分级保护措施,对不同物种实行分类管控,实现 “科学采集、永续利用”,避免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失衡。 三、衔接上位法与地方实际的制度补充。国家层面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普遍具有原则性强、地域针对性不足的特点。大兴安岭的野生植物多为寒温带特有物种,其生长习性、分布规律及保护需求与其他地区存在显著差异,亟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办法》可将国家法规的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条款,明确林草、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解决当前监管中 “权责不清、执法乏力” 的问题。同时,针对林区 “采山” 这一传统生产行为,通过立法明确采集证办理、入山登记等程序,让管理既有刚性约束又具实操性,实现法治规范与民生需求的平衡。 四、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保障。野生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林区经济转型的重要方向。当前,大兴安岭已在野生浆果人工驯化栽培、退化种群恢复等方面开展探索,但缺乏制度保障导致产业发展面临瓶颈。《办法》可通过明确鼓励性政策,支持野生植物人工培育、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推动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同时,规范野生植物加工、流通环节的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助力打造区域特色品牌。此外,《办法》的实施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野生植物保护与产业开发,形成 “保护 — 培育 — 利用” 的良性循环,为林区乡村振兴与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制定大兴安岭地区野生植物管理办法,是守护生态家园、规范资源利用、衔接法治体系、赋能产业发展的多赢举措。通过明确保护责任、规范开发行为、完善监管机制,既能守住生态保护的底线,又能激活资源利用的潜力,为大兴安岭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实现“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文/王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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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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